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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公布移民新規 H-1B受益大,獲60天寬限期!

  • Leya

  • 11-20

為協助雇主招聘及留住高技術人才,以及提供申請職業移民及非移民簽證外國籍勞工的穩定性及靈活性,美國國土安全部(DHS)公布移民新規,定於2017年1月17日生效,H-1B等非移民簽證申請人受益最多。

這項新規定“保持EB-1、EB-2、EB-3職業移民勞工及改善高技能非移民勞工計劃”(Retention of EB-1, EB-2 and EB-3 Immigrant Workers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High-Skilled Nonimmigrant Workers),最受人注目的是已獲準的I-140移民簽證申請,不會因雇主撤回或倒閉而失效,另外H-1等非移民簽證持有人,如果被雇主解雇,可以有60天的寬限期,留在美國另找工作。重要規定摘要如下。
 

1.保留已獲準的移民簽證(I-140)申請

雇主為外國籍勞工提出且已獲準的移民簽證I-140申請,不會因雇主撤回或倒閉,或待批時間超過180天,或申請轉換身份的I-485而自動失效。但是,如果DHS發現外籍勞工涉嫌欺詐、不實陳述、提出的相關證件無效或已被撤銷等重大過失,有權撤銷申請。


2.保留優先日期

外籍勞工獲準I-140申請後所得到的優先日期,是決定其等候移民簽證號碼的重要根據。根據新規定,除非被DHS撤銷I-140申請,未來外籍勞工可以保留該優先日期。


3.工作可移動性程序(Job Portability Procedures)

外籍勞工申請身份調整I-485,如果待批時間超過180天以上,轉換工作時不需要重新遞交勞工證(Labor Certification/PERM)或者I-140申請。

 

另外,如果新工作跟原工作是相同或類似的行業,需要在身份調整時同時遞交I-485的補充表格J表(Form I-485 Supplement J)以及相關材料,證明兩個工作的相似性。


4.非移民簽證的寬限期(Grace Periods)

持有H-1、L-1、O-1、E、TN等簽證的外籍勞工及其家屬,如果被雇主終止雇用關系,可享有留在美國的單次最多60天寬限期,以爭取在這段時間另找工作,以及以合法身份續留美國的機會。
 

另外,雖然寬限期可以多次使用,但外籍勞工在原有非移民簽證的效期內隻能使用一次寬限期。


這項規定提供非移民簽證外籍勞工更大的靈活性,避免突然被解雇後必須離美的窘境,直接受益的人數也最多。


E-1、E-2、E-3、L-1、TN等非移民簽證,在簽證生效前和失效後,各增加最多十天的寬限期。這項規定可讓簽證持有人有充足時間進出美國,做好就職準備,或不致倉促離美,或轉換其他合法身份留美。


5. H-1B簽證延長效期

放寛現行H-1B簽證最多6年的限製,而且持有人並不需要人在美國,不過,為了保留申請延期的資格,外籍勞工人必須提出調整身份或移民簽證的申請。


6. H-1B外籍勞工的可移動性(Portability)

持有H-1B的外籍勞工可以提出更換雇主的申請。


7. H-1B名額豁免

根據現行規定,在下列機構工作的H-1B非移民勞工,不受H-1B名額的限製:
(1)高等教育機構;
(2)與高等教育機構相關或有隸屬關系的非營利實體;或
(3)政府或非營利研究組織。
 

在新規定中,DHS進一步擴大上述第(2)項的定義,允許非營利實體與高等教育機構簽訂書面協議即可,該書面協議必須證明二者間具有以下關系:(1)與研究或教育有關的工作關系;(2)非營利機構的基本工作直接促進該高等教育機構的研究或教育任務。


此外,DHS進一步修訂第(3)項“政府研究組織”的定義,納入聯邦、州和地方政府的研究實體。

8.不可抗拒情況下的工作許可申請(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EAD)

DHS容許在特殊情況下,獲批準的I-140申請人及其家屬可以申請一年的工作許可。這項規定適用下列申請人:

(1) H-1B、H-1B1、L-1、O-1、E-3、H-1B1非移民簽證持有人或在寬限期內的非移民申請人;

(2)獲批準的I-140申請人,由於其國家限製無法獲得移民簽證號碼。


至於“特殊情況”(compelling circumstances)的定義,DHS並未給出具體定義,但說明以下情況可能得到EAD,包括但不限於:嚴重疾病或殘疾;雇主糾紛或保護;申請人及其家庭會遭受實質性損害;對雇主的重大干擾等。


9. EAD文件處理

在某些情況下,DHS將自動延長EAD最多180天,前提是申請人獲許可的工作性質沒有改變,且申請人在效期截止前提出展期申請,且申請資格仍然存在。


展延申請隻適用某些外國勞工,包括提出調整身份的申請人以及更新“科學、技術、工程或數學”(STEM)“可選擇實習訓練”(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的申請人。不適用H-4、L-2或E類的
非移民配偶。


另外,DHS取消了美國移民局收到申請EAD後,要在90天內裁決,以及90天內未裁決要申請臨時EAD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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