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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友竟然才國二!高一男臉書炫耀「放閃照」,網友灌爆留言竟回嗆:國二我還在看卡通!

  • 02-26

大家好,我是Ifunny趣味新聞小編Hannah!今天要來說說關於「小女友竟然才國二!高一男臉書炫耀「放閃照」,網友灌爆留言竟回嗆:國二我還在看卡通!」的事!不知道大家對於這個有多了解呢?一起來看看吧!

 
 

真的覺得現在小屁孩hen猛,在臉書曬恩愛就算了,無腦放這種圖,不就表明自己上了未成年少女嗎?

最近在臉書社團《爆廢公社》有這樣一則Po文,內容是一名高一男生慶祝光棍節,順便和女友放閃。仔細一看,竟是「男女放閃照」...模擬照,引起網友熱議。
 


該男表示:「今(11)天是光棍節,在半夜11點才PO,以為這麼重要的節日我不會出來閃你就錯了,老婆,今天已經85天了呢,雖然之前有過幾次的爭吵,但是你依舊一路陪我走到現在,謝謝你一路給我的鼓勵跟支持,陪伴我一直到現在,我要牽著你的手一輩子,無論別人怎麼說,我只想說,我愛你」

 

 

(source: kknews)


據報導,PO出該截圖的女網友表示,這早已在許多群組流傳,男主角年僅高一,女主角也才國二,令她不禁質疑「請問大家國二的時候都在幹嘛呢?」

還有網友直接向高一男私訊,質疑是否沒做防範,沒想到對方竟大方承認「沒有防範」,卻也否認女方懷孕,因為自己都「很熟練」。該網友警告與未成年發生親密關係可能會挨告,高一男孩不滿表示:「85天熱戀期叫什麼要給別人管?我傻眼。」 
 


文章PO上網立刻引起熱議「我國二還在桌子底下偷看小說^_^」「國二…我還在看卡通…」「笑死 因為這種文章紅也太可悲了吧」「才85天有什麼好炫耀,笑你沒交過女朋友」「現在的小朋友真厲害...」

我高一到底在幹嘛…

敢做就要敢承當啦

PO這種文不是證明你很行,好嗎?
 

(source: kknews)

 

網友們紛紛議論:「最後就是上新聞 什麼事後不理懷孕要拿掉小孩 看多了啦」「與未成年人發生親密關係不是公訴罪嗎,不過好在男方應該也未成年,還有告訴乃論可撤告的空間。

不過女主角才國二,有可能不到14歲,罪責會比較重要是女方家長狠一點,幾十萬和解應該是拿得到,網友可以再鬧大一點,讓他紅XDD」「他可能變形金剛四看太多遍,以為臺灣也有羅密歐茱麗葉條款。」「沒有類似的嗎?我剛也想到這個呢~但是的確雙方都未成年啊~」「台灣叫兩小無猜條款」「現在的小屁孩……這樣的教育制度真的沒問題嗎?」「小屁孩...只會說不用管我 然後出了事情,再找人快來幫我」「腦殘  女生不告你  但女生的父母可以告你  等著被告吧  證據你自己都拿出來了」「果然年少輕狂 , 什麼都不在乎 , 也不了解後果 , 教育有點失敗 .」
 


未成年的少男少女初嘗禁果,雙方家長互怪對方、堅持互控性侵,但最後官司有可能不成立。

刑法227條第3項的準強制性交罪,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男女為性交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國內刑法對未成年者的妨害性自主,有增訂一條俗稱「兩小無猜條款」,規範於同法第229條之1,是指雙方均未滿18歲,又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關係,考量可能是好奇,即屬告訴乃論罪,要家長提告檢警才會偵辦,而法官通常也會減輕刑期或是判緩刑

同法第227條之1也有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準強制性交罪或猥褻罪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就是要給未成年再一次的機會。
這類個案的刑事責任多可減輕或免除,但當事人仍可請求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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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kk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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