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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徵「洗碗歐巴桑」竟被開罰?! 勞動部:最少開罰30萬至150萬元不等

  • 06-10

高雄市今日公告違反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兩間店家,
其中有店家直接在營業場所張貼徵人廣告,內容登載「誠徵洗碗歐巴桑」,
經查認定屬招募性別及年齡歧視;
另一家事業單位,則以「要搬重、男性佳」為由進行徵人。
兩家事業單位分別遭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相關資料。

為什麼會這麼嚴重呢?難道是公然侮辱罪??
不是不是,你聽我說。

(一)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

按憲法第7條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次按憲法第153條第2項規定: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再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
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依上述規定,憲法不僅保障了男女平等,
且另立條文希望消除以往傳統社會對女性之歧視,落實男女實質平等之概念。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之規定: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依此規定可得知,雇主不管是在招募員工還是內部分配等等,
除了是礙於工作性質只適合特定之性別以外,
不可以因為「性別」或者「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至於「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之例外,
原因在於即便要落實男女平等,但男女在生理上的結構本就有別,
若是那種非由特定性別的求職者或受雇者來從事,
將導致無法完成或者難以完成的工作,則不在此限。
例如:女性內衣模特兒、猛男咖啡廳員工。

(三)就業服務法

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
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次按就業服務法第65條規定:
違反第5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4款、第5款、第34條第2項、
第40條第1項第2款、第7款至第9款、第18款規定者,
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40條第1項第2款、第7款至第9款、
第18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違反第5條第1項規定經處以罰鍰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依上述規定,雇主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所訂不得歧視之內容,
參同法第65條之罰則可知,最低罰鍰30萬元,最高可罰至150萬元!
且主管機關將另行公布該事業單位之相關資料,
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可連續處罰。

(四)結論:

開頭所提到被罰鍰的兩家店家,正是因為對任其工作之性別有所歧視,
違反了就業服務法而受罰幾十萬元。
其實這些法令的設置並不是為了刁難雇主,而是希望創造一個公平、
沒有歧視的工作環境與社會,無論是男女、年齡或宗教等等,
都能在這個社會上獲得平等的權利,落實憲法所保障的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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