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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斃坐在快車道之女子 駕駛缺少「這1點」恐構成過失致死

  • 06-13

台中市蘇姓男子日前於深夜駕駛小貨車,行經烏日區環河路二段與五光路口時,
在內側快車道上撞上李姓女子,拖行達70多公尺,
女子因頭部爆裂受重創當場死亡,肇事原因調查中。

蘇姓駕駛表示,當時李女坐在快車道上,當發現她時已來不及煞車。
警方說,初步已找到李女未婚夫,並疑因李女和未婚夫有爭執,
是否因負氣而深夜坐在路中間,還是途經被撞,仍待進一步釐清。

警方事後也找到李女住南投的母親,
但其母說,她已離家3年多且未連絡,不了解她的近況。

據指出,蘇駕駛的是小貨車,李女當時疑坐在地上,
因頭部和小貨車車牌位置相近,車禍後使她頭部受猛裂撞擊,
加上被拖行達70多公尺,消防救護人員趕到時,她已無生命跡象。
警方正積極訪查目擊者及調閱監視器影像,以進一步釐清案情。

今天來聊聊,撞到違反交通規則的用路人,有沒有過失責任?
 

(一)若雙方都有違規之處

舉例來說:A車超速行駛,B車闖紅燈,因而兩車相撞。

此時因雙方都有違規之處,原則上都有過失責任,
故適用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

若是與違反交通規則的用路人發生交通事故,但自己也有違規之處時,
撇除交通違規之行政罰鍰(罰單),仍有刑事上及民事上之「過失責任」喔。

(二)一方遵守交通規則、一方違規之情形

舉例來說:A車未有違規,B車闖紅燈,因而兩車相撞。

此時因只有B車違規,原則上行政罰鍰(罰單)的部分只有B車需要負擔,
但是!A車還是有可能有刑法上的「過失責任」喔。
原因是因為,用路人除了應遵守各式各樣的交通規則以外,
法律還要求須盡到相當之「注意義務」。

按刑法第14條之規定: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刑法上對過失的定義為「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
意思是當人們在做任何事時,都要注意該行為有沒有可能去傷及他人,
法律上稱「注意義務」。

簡單的說,用路人除了須遵守交通法規以外,還須「避免」事故的發生。
舉例來說:
A路人闖紅燈過馬路,B車駕駛明明早就看到他了,
但覺得自己又沒錯,就直直撞上去。

此時即便B車駕駛完全沒有違規,法院還是會認定有過失責任,甚至是故意喔!

(三)結論

此事件中,若李姓女子真的是自己坐在快車道上,而遭未違規之蘇姓駕駛衝撞。
此時大家可能會認為,蘇姓駕駛又沒有錯,怎麼會有責任?
但回到前面所說的,法律上可能會認為,蘇姓駕駛的確沒有違反交通法規之處,
但若是盡到「注意義務」有沒有避免此事發生的可能?
如果有,那就很有可能有過失責任。若確定有過失責任,而相對人也已經死亡,
則會構成過失致死之刑事責任。

若有其他車禍糾紛之問題,歡迎來找阿暉律師聊聊!
願大家行車平安,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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