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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紛紛確診隔離 雇主可否要求員工「例假日加班」?

  • 06-16

前段時間疫情迎來新一波的高峰,到目前仍舊處於不穩定的狀態,
各企業員工紛紛確診或需要居家隔離案例時有所聞,
那麼若雇主為了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
要求現有的其他員工假日加班以完成原定工作量,是否合法?

(一)特定產業不受限制

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之規定,若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可依此彈性調整人力、工時、休假等等。

次按勞動部109年3月發布之解釋令,將此次新冠疫情的延燒納入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所定之「事變」。

再按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如下:
一、製造業。
二、服務業。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

綜上所述,只要是符合經濟部所認定的「受影響產業」,
包含「製造業、服務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
在因應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執行工作,雇主皆可彈性調整人力,分析如下:
1.加班可不受12小時之限制:
按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原則上加班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之上限為12小時,
但若適用此事變之情形下,勞工加班可不受一天12小時之限制。

2.每月加班可超過46小時:
按勞基法第36條第3項但書規定,因疫情而受影響之加班時間可不列入
每月加班時間之計算。

3.可停止假期要求勞工上班
按勞基法第22-3條及第40條規定,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
但若適用此事變之情形下,則排除原限制得要求勞工停止假期來上班。

(二)因確診或隔離導致的人力短缺
雇主可要求其他員工例假日加班

勞動部發布之公告,認此重大傳染病為「事變」,事業單位因配合防疫需求,
按或為復原重建工作而請勞工加班,除一般平日、休息日或休假日
之加班規定外,亦可適用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

(三)特殊情形要求加班仍須遵守勞基法之規定

1.需給予加班費:
按勞基法第24條規定,工資因加倍發給。

2.事後給予補休:
按勞基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因事變而停止之假期,除工資因加倍發給之外,
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3.通報主管機關:
按勞基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雇主因第40條第1項停止勞工之假期,
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以上為大家介紹勞基法所規定的特殊情形加班,
若有勞資糾紛問題,歡迎來找阿暉律師聊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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