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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沒了欸 可以隨便搞了嗎?

  • 06-17

2020年5月,司法院大法官用解釋廢棄了通姦罪,
從此「外遇」徹底從刑法上消失,所以可以正大光明通姦了嗎??
不對喔!除罪不代表沒事了,還有民法保護你。

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即可請求判決離婚。
所謂合意性交,係指有配偶之人與他人於非強迫狀況下合意所為之性行為,
然而這裡必須注意的是,法條是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假如是被「強制」性交並不構成離婚事由。

所以只要抓姦(合意的那種)成功,雖已無通姦罪之法源,
仍可依民法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離婚,分為兩願離婚及判決離婚,
前者為你情我願、好聚好散;後者則是讓法院來裁決。

1.兩願離婚 (也就是大家在八點檔看到的 字簽一簽!)

兩願離婚的生效要件有:
(1)作成書面(離婚協議書)
(2)雙方當事人合意且簽名或蓋章
(3)兩位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
(4)拿著書面向戶政機關登記
當然,以上是最和平的辦法,那我們來看看不和平的

2.判決離婚(找法官來幫你喬)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以上任一事由成就,就可以請求判決離婚。
換句話說,若無可請求離婚的事由,
則只能雙方當事人兩願的情況下才可離婚。

不過遇上外遇事件,離婚也並非唯一手段,
當事人亦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
向配偶或小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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