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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長期分居 要過多久才能離婚?

  • 06-17

民法將婚姻的生效要件改為「登記主義」之後,結婚其實很容易,
但維持一段婚姻實在不容易,時常耳聞有夫妻結婚後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
又或者是因為兩人生活習慣的差異太大,因此可能會選擇分居。
那麼,若是一方分居到感情都沒了想離婚可以嗎?要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呢?

(一)離婚有哪幾種方式?

之前有跟大家介紹過,我國的離婚方式分為「兩願離婚」以及「裁判離婚」。

1.兩願離婚
又稱協議離婚,按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此規定,只要雙方均同意離婚時,即可自行擬定離婚協議書,
並請兩位證人見證後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即達到離婚之法律要件。

2.判決離婚
按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此規定可知,夫妻之一方只要有以上列舉的條件之一,
他方就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二)長期分居也可以作為離婚的事由嗎?

參照前述條文可以知道,分居其實並不包括在法條所列舉的事由之內,
不過同條第2項規定了「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當事人亦可依此訴請離婚。
只不過分居多久才算是難以維持婚姻?這就必須要經過個案審查了。
但確實有人依此作為事由訴請離婚成功喔!來看看近期的相關判決吧。

參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587號民事判決:
原告主張兩造已分居超過10年,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維持婚姻的意願,
且分居到現在超過10年間兩人皆無感情往來,
明顯已經無法互信、互愛、互諒、相互協力,以共同保持婚姻生活之圓滿與幸福,
客觀上依兩造目前之狀況,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因此准許原告與被告離婚。

參台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85號民事判決:
兩造婚後長期分居兩地,被告拒絕入境台灣,原告也沒有其他方法聯繫被告,
雙方互不往來已逾2年之久,足見兩造主觀上均無維持婚姻之意願,
客觀上亦難期待婚姻之回復,又被告出境後更是封鎖原告之聯絡方式,
被告可歸責性程度較高,因此原告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
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因此,若真的要探討「長期分居」能不能作為判決離婚的事由,
只能說或許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來爭訟。
但若要問分居多久才能依本條文來訴請離婚?這個恐怕沒有人可以回答,
因為在過去的實務見解上並沒有統一的解釋,
所以必須要「個案審查」確實達到「難以維持」的程度。

就比如說有些人分居2年都完全不聯絡,且小三在他們婚前就已經在一起了,
婚後更是橫行,此時法官判決婚姻難以維持也不無可能。
再假設一對夫妻分居20年,但這20年以來每天都有甜蜜聯絡、偶爾見面,
並共同扶養小孩長大成人,此時若一方突然說:分居20年搞屁啊,裁判離婚!
要法官認為他們的婚姻已經「難以維持」可能會覺得怪怪的吧。
所以要單單以「分居時間的長短」來認定是否難以維持,恐怕比較難判斷。

(三)先把小三抓出來打一頓?

別別別...很多人和另一半分居的原因都是因為有第三者的介入,
這時候如果把人家抓出來打一頓,那即便撇除刑事處罰和民事賠償不說,
這麼做還可能影響到法官對於小孩子的親權判斷喔!
在離婚訴訟當中,除了單純請求離婚以外,
不外乎就是在爭執財產的分配以及小孩的各項權利,而法官對於小孩子的親權,
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審判時的最高指導原則,
所以如果在訴請離婚之前打人,很有可能讓自己在爭取小孩的權利上變成弱勢。

(四)可以請求贍養費嗎?

提到贍養費,許多人都會覺得是「老公給老婆的」,但其實不是喔!
我國的贍養費是為了保障夫妻之一方不至於在離婚後生活無所依靠,
因此民法對於贍養費的請求有嚴格的限制。

按民法第1057條之規定: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
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依此規定可知,請求贍養費必須包含以下條件:
1.必須是無過失的一方且非自願離婚
2.若因判決離婚會使生活陷於困難
3.被請求人必須要有支付能力

至於贍養費應該請求多少才算是合理?
之後會再寫文章來告訴大家喔。

總而言之,離婚分為兩願離婚及判決離婚,而若是要依「長期分居」
作為事由來訴請離婚,則需要個案審查是否達到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
「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實在無法依照時間的長短就一概而論。

若是有其他婚姻問題,歡迎來找阿暉律師聊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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