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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農會理事買凶撞表弟詐保3000萬 吃人夠夠下場曝

  • 06-20

雲林一名63歲的林姓女子,日前為表弟投保高額保險,
再買凶開車狠撞表弟意圖詐領理賠,造成其癱瘓。

斗六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林瑞南昨日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表示,
從當時車禍現場無煞車痕判斷是故意的,
深入追查發現是曾任農會理事的林女涉案。

林小隊長指出,林女陸續為車禍傷者、她的表弟何姓男子買了約新台幣3000萬元
的高額保險,再買通彭姓、陳姓男子開車將何男撞成癱瘓,意圖詐領保險金。

經查,林女曾經於農會任職理事,因此對保險業務較為熟悉,
她的丈夫、小叔過世都領了一筆不少的理賠金,不過林女因生活揮霍,
對外積欠了數百萬元的債務,可能因此而選擇鋌而走險。

林女一審遭判9年有期徒刑並羈押禁見,日前以身體狀況不佳、願意出面籌錢
賠償何男等理由申請保外就醫,但被台南高分院駁回,將延長羈押。

本案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一)保險法—保險人得不負給付之責

按保險法第29條第2項之規定: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次按保險法第121條之規定: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再按保險法第134條之規定: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依此,若要保人或受益人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得不負給付之責。

(二)刑法—殺人罪未遂犯

按刑法第271條之規定: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大多保險產品之理賠金額而言,原則上若被保險人直接死亡,
通常比被保險人殘廢的理賠保險金更高額,加上斗六分局的警員表示,
林女當時所雇用的兇嫌在撞擊其表弟時並沒有要煞車的意思,
因此認為其有殺人之故意也不無理由,
惟受害人並未死亡只能依殺人罪之未遂犯來論處。

(三)刑法—詐欺罪

按刑法第339條之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林女以詐術使保險公司信其表弟發生之事故為意外,
意圖詐取保險公司之理賠保險金,構成刑法上之詐欺罪。

因此,若為故意詐領保險金之行為,除構成詐欺罪及殺人罪之外,
保險人也可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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