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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小孩發生醫療過失 可否請求精神賠償?

  • 07-01

新北市一名葉小姐將其飼養的愛犬交由一家動物醫院治療,
不料卻因醫療器材發生爆炸導致愛犬在醫療過程中死亡,
葉小姐和動物醫院一名助理也受到波及。

事後葉小姐向出售給動物醫院醫療器材的公司提出告訴,請求損害賠償。
請求5,000元的火化費用,購買小狗的5萬元,這部分為財產上之損害;
另外也主張因小狗死亡,導致精神受創之非財產上損害30萬元,
合計共35萬5千元。

寵物受損害究竟能不能請求精神上賠償?一起來看看法院如何判決~

(一)第一審判決—士林地方法院駁回35萬元之請求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購買寵物之5萬元費用,以及30萬元精神慰撫金皆無理由,
予以駁回,理由如下:

1.原告主張因被告提供的醫療器材發生爆炸,造成愛犬死亡,也提出火化證明單,
因此認為有理由,被告應給付5000元給原告。

2.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之購買小狗費用,但到言詞辯論終結都提不出相關證明,
法院認為此請求沒有依據,因此駁回。

3.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法院認為無理由:
雖然動物保護法對動物、寵物給予相當的保護,但動物在民法上就是「物」,
也就屬於財產權,仍屬於飼養人所有,
且在符合法律規定下,仍可作為獨立經濟交易之客體。
並且原告並未具體說明小狗遭到什麼侵害,是哪一種「人格法益」或
「身分法益」遭到侵害,所以認為不符合請求精神慰撫金的要件。

(二)第二審判決—高等法院認為應斟酌給付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3千元,理由如下:
1.原告主張因被告提供的醫療器材發生爆炸,造成愛犬死亡,
也提出火化證明單,因此認為有理由,被告應給付5000元給原告。

2.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之購買小狗費用,雖被告無法提出相關證據證明,
但法院依職權調查,西施犬價格自18000元至29999元不等,
審酌後認為以18000元為適當,故判處被告應給付原告18000元之購買小狗費用。

3.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法院認應酌給2萬元:
法院認為,關於動物在民法上之定位,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
與人所具有的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經接近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
故當他人侵害寵物所有人對於寵物的所有權時,無論寵物是受傷或死亡,
寵物所有人所得請求之金額均不限於寵物之市價,
而應包括回復寵物之完整利益,並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因此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三)結論:

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者,
得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然而寵物受損害甚至是死亡究竟能不能
算是「其他人格法益」,而依此請求相當之精神慰撫金,
其實在實務上一直都存在爭議,過去法院的相關判決,
多數是不承認的,理由是無法歸類到民法上的規定。
不過近幾年卻有法院作出相反的判決,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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