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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侵害配偶權?我該如何提告?

  • 07-01

(一)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1.所謂「配偶權」是民法上規定的其中一種身分權,為保障婚姻的美滿幸福,
當夫妻結婚後即共同享有特定權利與負擔特定義務。
既然婚姻在法律上有應該享有及遵守的權利義務,
那麼只要受到任何人的侵害,配偶就可以依法提告、制裁侵害者。

2.而所謂「侵害配偶權」規定於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
不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不法害他人的權利,就必須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
也就是只要他人不法侵害配偶關係而釀成重大情節,
不論被害人是否有財產上實質的損害,都可以請求侵害人賠償相當之金額。

而侵害配偶權的定義是指,婚姻中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不忠,
違反夫妻之間的「配偶權」所規範的權利和義務。
所以當有第三者闖入這段關係,便符合侵害配偶權在民法上的定義,
元配可以提出「侵害配偶權」的告訴。

(二)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要件是什麼?

因為侵害配偶權的規定設立在民法的「身分權」,屬於侵權行為的一種,
所以在法律上目前沒有準確的要件,不過實務上對於此等請求的判決,
大多以是否逾越「正常社交關係」作為判斷標準。

(三)我該如何提告?

2020年通姦除罪後,提告侵害配偶權成為了被外遇的主要訴求,
而差別在於,通姦罪因為是刑事案件,警察和檢察官都會介入,
且行為人也有可能坐牢。
但在通姦除罪以後,提告侵害配偶權則屬於民事案件,
檢警機關不會介入,最終也僅是賠償侵權所造成的損害。

1.遞交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起訴狀」
而訴狀內容須包含以下幾點:
(1)兩造的個人資料
(2)請求賠償的項目與價金
(3)提告及請求賠償的原因
(4)證物的名稱及件數
(5)簽名蓋章並寫上送狀或寄件的日期

2.可能進入調解程序:
訴訟之前,法院通常會先安排當事人進行調解,
法官或指派的調解委員將盡可能協調大家想法,以利達成共識。
若是成功調解,法院會將過程製作成調解筆錄,寄送給當事人後結案;
若是調解破裂,則會進入訴訟程序。

3.侵害配偶權訴訟:
正式進入訴訟程序後,當事人就必須要出庭向法官闡述或提出抗辯。
不過就如前面所說的,目前侵害配偶權並沒有明確的定義,
所以建議還是委任律師進行訴訟程序,免得把有利和不利的證據都呈上法庭。

(四)是否有時效的限制?

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依此規定,可以分為兩種時效:
1.當事人知道配偶權被侵害:兩年
2.當事人不知道配偶權被侵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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