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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98K拒上繳 妻發文討拍:是想養小三嗎?網:你來討罵的吧

  • 07-15

近幾年來,大部分家庭都以「雙薪」為主,
對於財產、薪資應該如何運用,全由夫妻各自自己決定,
不過仍有部分家庭存在「集中管理」制度。

日前一名人妻到臉書粉專「靠北老公2.0」抱怨表示:
先生月收98K卻不願意上繳,讓她氣喊「先生是想養小三嗎?」
文章一出後,引來大批網友開炮。

這名人妻發文表示,她和老公都42歲,自己的薪水是25K,先生則是98K,
因此,房貸25000元及家庭支出47000元都是由對方負擔,她有時則會出1萬元。
而先生扣除上述開銷仍剩下23K可以用,雖然對方樂意包紅包、買禮物送她,
但偏偏不將剩餘的錢交給她保管,堅稱自己在外也需要花錢,
讓原PO憤怒的表示
「身邊的朋友幾乎都是把薪水上繳給老婆,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

原PO接著抱怨,老公上班幾乎不會花到什麼錢,
公司食堂會打九折、每天都給200元,已經夠花了吧?
看到身邊朋友都會把薪水上繳給另一半。
原PO先生則認為,他出門在外也很需要花錢,
像是聚會、投資股票等,怕會突然沒錢;
由於老公堅持不妥協,讓原PO也不禁擔心的說:
「還是說先生是想養小三嗎?才會這麼吝嗇不給我?」

貼文曝光後吸引了眾多人朝聖,不過底下網友紛紛回嗆
「你是要養狗勾嗎?怎麼不把自己的交出來給他管?」
「我們都支持老公提離婚,盡早解脫」
「妳要不要重新看一次自己寫了些什麼」
「這上來討罵的吧」
「妳先自己一天看看200能不能再說」

薪資、財產「集中管理制」(此非法律用語)究竟合不合法?一起來看吧

(一)夫妻財產制如何規定?

民法第1004條規定: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
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規定: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07條規定: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依此可知,夫妻可以就民法上的3種財產制中,以「書面」協議選擇其一。
而若是未以書面協議,則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而民法所明文的夫妻財產制分別為:
「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

1.法定財產制
按民法第1005條規定: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推定其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

次按民法第1018條規定: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法定財產制之規定,指的是夫妻「各自管理」名下之財產,
不論是婚前取得或是婚後取得,都各自保有所有權,
且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2.分別財產制
按民法第1044條規定:
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跟法定財產制長得很像,不過不同的是,當婚姻關係消滅時,
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就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適用,
因為財產是全部分開,所以離婚也只需要帶自己的東西走。

3.共同財產制
按民法第1031條之規定: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共同財產制,原則上就是不分你我全部綁在一起,
婚姻關係消滅時,夫妻各得婚姻關係存續中財產的一半,
若任一方有債務也將由共同承擔。

(二)一些簡單的Q&A

Q:怎麼處分自己的財產,對方都無權干涉嗎?
A:是。
按民法第1018條,原則上是,
但若是共同財產制,則雙方財產為公同共有。

Q:他方婚前或婚後負債,我需要負責嗎?
A:不需要。
這要看夫妻如何約定,不同的財產制也會有不同的效果。
不過原則上不需要共同承擔。

按民法第1023條第1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因此,任一方的欠債他方其實並不需要負清償之責。
但有個例外,按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
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Q:家庭主婦(夫)可否要求零用錢?
A:可以。
按民法第1003-1條規定: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
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次按民法第1018-1條規定: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由此可知,夫妻雙方對於生活維持應負擔均等的責任,
這也間接肯定了家事勞動的價值。
所以若是生活上的必要開銷而他方配偶不支付,
可以向法院提起「給付生活費用之訴」,
法官會依雙方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情形等因素,綜合評斷雙方分擔比例。
而若是家庭生活以外,則需要雙方自行約定。

Q:可否要求「全面集中管理制」(此非法律用語)?
A:可以書面約定。
綜上所述,夫妻若以「書面」契約協議,
只要不背於公序良俗,基本上法律會尊重該契約精神。
而若是未以契約約定,則夫妻任一方都不得干涉他方如何處分財產,
當然也不能夠要求薪資或財產須全數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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