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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媽借「頭期款100萬」遭拒 媽:都要留給哥哥 女兒氣炸不爭了

  • 07-21

一名女網友日前在社群網站《Dcard》寫下,
她早已習慣家中重男輕女的觀念,
日前爸媽友人到家中爭家產,長輩便順勢告訴她,
家裡的房子已留給哥哥,並告訴哥哥,
之後若沒有結婚生子,就將房子賣掉去環遊世界。
原PO聽到興奮大喊,她會結婚,房產可以給她!
沒想到母親卻要她嫁人後東西全數搬走,不能佔用家裡任何一個房間。
但她家也只有4個人,住在整棟透天厝,
樓上還有3間空房,父母竟連一個房間都不願留給她,
日前詢問媽媽是否借她100萬付房子的頭期款時,
母親卻一口回絕,表示錢要留著幫哥哥買預售屋,
她無語詢問:「現在這棟不就是他的了,幹嘛又買?」
沒想到母親卻回:「我跟你爸想買給他跟他老婆自己住」。

原PO心死說:
「我寧願跪下來求其他親戚幫忙借我錢買房,我也不會再去問他們借我錢」。
貼文一出,馬上引起了大批網友紛紛氣憤評論。

很多子女都會擔心,從小就偏心的父母親,
會不會死後也把遺產都留給偏心的那一個?
又或者是分配的比例極度懸殊,
但其實若照法律上的規定,是不行的喔!

(一)父母可否把財產全部留給一個人?

按民法第1144條、第1187條及第1223條規定,
遺囑人可以在「不侵害特留分」的範圍內,任意的處分遺產。
意思就是說,遺囑人可以隨他高興的立遺囑,
但是只要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就逾越了法律給他處分的權利,
但此遺囑仍然是有效的,只是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依法討回。

(二)父母生前全部送給其中一個小孩?

講到遺產糾紛,很多人都會想到,那就在世的時候先送出去,
不要讓它變成遺產就好了,還不用付遺產稅。
但其實還是要看具體情況喔!

按民法第1148-1條規定,只要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的「兩年內」,
繼承人受到被繼承人的贈與,全部都會被視為遺產。

也就是說,如果其他繼承人因此受有損害,還是可以依法討回,
因為全部都被民法視為已受遺產,即便已經送出去也一樣。
換個角度來說,如果該贈與沒有侵害到其他人的繼承權,
那還是算受贈人已經先得到的遺產,同樣會被列入計算。

不過還是要提醒大家,前面說的都是「可以依法討回」,
所以繼承人如果不討或者不知道可以討,時效過了就是別人的了。

民法第1187條(遺囑):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123條(特留分):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父母或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兄弟姐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1148-1條(視為遺產):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
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若有其他遺產問題,歡迎加入賴官方找阿暉律師聊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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