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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小王嗆「通姦除罪化 這又沒什麼」 挨告判賠15萬

  • 07-22

彰化縣一名劉姓已婚女子,與林姓丈夫育有一名女兒,雙方日前已經協議離婚,
但林姓男子指控,妻子在離婚前一段時間離家出走,
與廖姓男子同居在南投市的住處,一起生活、同居。
廖還曾經被目擊,在大庭廣眾下餵食劉女,
而且劉女家親友前往廖住處關心時,
廖還回嗆「我們互相喜歡阿、通姦已除罪化,這又沒什麼」。

另外,劉女友人也證稱,在他前往廖男住處拜訪時,
有詢問「妳先生呢」,當時劉女回稱「在廁所」,
接著廖男就從同房間先後出來應門,
劉女友人再詢問「這是妳先生、妳男朋友?」劉女也都沒有否認。

劉女大姊也曾在LINE中以訊息詢問,
劉女是否與廖發生親密關係,而劉女也回稱「有」,
劉女丈夫認為妻子侵害配偶權,氣炸提告求償100萬元。

不過劉女辯稱,因不堪丈夫家暴才離家出走,
經過友人幫忙,才在友人的廖姓前夫家同住,
當時屋內還有住廖的兩名子女、表妹等人,並沒有跟廖同住一房。

一審時,彰化地方法院採信劉女說詞,駁回林男訴請。
林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高分院則認為,
根據林男以及劉家親友提供的相關證詞,認定劉女與廖的往來毫不避諱,
彼此情愫已形諸言行之間,而且數月間都同住一處,
雖然林男沒有舉證二人有何肌膚之親,
但仍認定劉女與廖有逾越兩性正常交往情誼,判賠15萬元,全案確定。

通姦除罪化真的就沒事了嗎??
 

(一)除罪沒錯,但不等於沒事

2020年5月,司法院大法官宣布通姦罪違憲命廢除,
因此現今的刑法上,已經沒有可以處罰「外遇」的罪名了,
不過除罪化其實就只是沒有「罪」,並不能跟沒事畫上等號,
配偶同樣可以依民法來請求「賠償」或「離婚」。

(二)侵害配偶權

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不論是否為財產上之損害,行為人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
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配偶權屬於民法上「人格權」的一種,
對於破壞他人婚姻圓滿幸福之人,亦有前述規定的適用。
且侵害配偶權的構成,並不以通姦或相姦行為為限,
若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
就已達到破壞婚姻圓滿及幸福之程度,他方配偶可提告請求賠償。

(三)訴請離婚

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忄生交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次按同條第2項規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依此,若是配偶與他人合意忄生交,他方配偶就可以依此來訴請離婚。
而若是無法舉證有此行為,但又長時間的被侵害配偶權,
則可以依第2項之規定,舉證夫妻雙方「已難以維持婚姻」來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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