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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子砸傷母還趕她走 老母氣炸提告「返還購屋款」勝訴

  • 07-29

台中一名林姓男子多年前為了購屋,希望母親提供「購屋資金」,
且承諾購屋後會讓她住到百年後,母親因此匯款135萬元贈與兒子,
並在去年5月間入住。

未料當年10月,兒子即故意以「助行器」砸她,
導致右側下巴及右側肩膀瘀挫傷等傷害,並將她趕離房屋,
母親為此請求撤銷贈與,要求兒子給付135萬元。

案件審理時,這名老母親指證
「當天發生衝突的原因是兒子把電源切掉,
我問兒子為何要把電切掉,
他就叫我搬出去就對了,
我跟他說腳這樣怎麼搬,
然後他就拿助行器砸我肩頸處下方」

林男辯稱,母親匯款135萬元給他時並未說明贈與用途,
也無任何附加條件,係因母親一味吵鬧、根本聽不進他說什麼,
他始拿助行器瞄準旁邊牆壁砸,藉此宣洩一下,根本沒有砸到母親,
若他故意砸母親,傷勢不可能如此輕微,是以並未故意侵害母親。

台中高分院二審合議庭綜合母子所述認為,
可見林男確與母親發生口角衝突後丟擲助行器,且要求搬離,
林男行為已構成刑法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足認林男有故意侵害母親的行為,且依刑法有處罰明文,
母親主張依民法規定撤銷贈與契約,自屬有據,因此判決母親勝訴。

本事件中,母親得成功撤銷贈與的原因在於,
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若對贈與人「故意侵害」,
且有「刑法」上之處罰時,贈與人得撤銷贈與。
換句話說,若是不觸犯刑法就無本條適用。

若年邁父母想將財產生前就贈與出去,
但又擔心子女因此不孝,還可以怎麼做?

(一)生前贈與但附帶解除條件

按民法第406條、第412條及第99條規定,
贈與契約得附帶「解除條件」,
當受贈人成就解除條件時,
贈與契約就失其效力。

而所謂「解除條件」套用至此是指,
當事人先為某法律行為(例如:贈與),
但約定某一特定事由只要達成,
該契約就失其效力,法律上稱它解除條件。

舉例來說:
「送你一台特斯拉,但今年沒考上司法官就還我」
這個就是典型的附帶解除條件之贈與。

其實依民法規定,子女本就對父母有扶養義務,
不過父母若是擔心贈與財產過後,子女就棄自己於不顧,
可以在贈與契約上附帶明確的應盡義務及解除條件,
當條件成就時,父母就可以依法主張撤銷贈與。

(二)父母可以剝奪子女繼承權

若是未為生前贈與,而子女對父母有民法第1145條之
以下行為時,父母也可剝奪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依本條第5款規定,子女對父母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之情事時,
父母就可以依法剝奪其繼承權,但何種情況會構成本款要件,
則需要透過個案具體情況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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