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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心媽財產全給「碗都不會洗」的弟弟 姐無奈:還好他沒結婚

  • 08-02

許多家庭的重男輕女觀念非常嚴重,
從小孩還小便是如此,連分財產也不例外。
日前有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靠北婆婆2.0》中發文,
表示娘家的媽媽重男輕女非常嚴重,
從小弟弟都不用做家事,只有原PO和姊姊要負責,
而弟弟現在已經40多歲還沒結婚,一直住在家裡,
但因為媽媽總是寵著弟弟,導致他生活習慣很糟,連碗都不會洗。

此外,原PO接著說,她與姊姊結婚時,
媽媽就幫姊妹倆存50萬元的定存,
然後說倆老剩下的房子、遺產都是弟弟的,
原PO和姊姊不能來分。

事實上,40多歲的弟弟沒房貸、車貸,平時住家裡,
也沒有花錢的嗜好,20年下來存款已經累積快千萬,
以後養老的錢已經很足夠。

媽媽的差別待遇讓原PO很不是滋味,她表示
「我不是在意媽媽給我多少錢,而是在意他的不公平」,
因為媽媽寧可留錢給經濟優渥的弟弟,也不給經濟不寬裕的女兒。
讓原PO大嘆「我媽種種重男輕女的觀念,連我是女兒都受不了,
更別說是媳婦了,有時候慶幸我弟沒結婚,不然真的是會害別人」。

貼文曝光後,引發熱議,不少人留言寫下
「重男輕女的觀念就是培養廢人的觀念,太可怕了」
「只能說媽媽自己有失公平,怨不得別人這樣對她」
「其實我覺得少見面至少心理會舒坦,那就這樣做」

父母可以偏心偏到遺產全給一個人嗎?
其實是不行的喔!一起來看看吧

(一)法律尊重遺囑,但也顧及其他繼承人

按民法第1187條及第1223條規定,
遺囑人可以在「不侵害特留分」的情形下自由處分其遺產。

因此,若是父母的遺囑侵害到其他子女的「特留分」,
則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依法討回其應得的特留分。
即便是遺囑已經生效,甚至財產都已經登記完成,
只要符合法定的時效,都可以依法討回。

(二)姊妹倆拿了媽媽的50萬,算不算遺產?

按民法第1147條規定: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依此規定,法律上對於繼承的始點,唯一原因就是被繼承人死亡,
所以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前,所有的財產行為原則上都和遺產沒有關係,
父母生前送錢表示為遺產,死後不能再相爭等等,
都只屬於純粹「贈與」與遺產無關。

不過!也是有例外情形喔!

按民法第1148-1條之規定: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
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
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因此,子女若於父母過世前的兩年內受有贈與,
這部分就會視為已得到的遺產。
也就是計算遺產如何繼承時,這部分也會被列入計算,
但只有繼承開始前的兩年內,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起算往前推兩年。

舉例來說:
經過計算分配後可得1000萬元,
但已得被繼承人死亡前一年贈與200萬元,
則扣除200萬元可再繼承800萬元之遺產。

很多人都認為,遺囑是被繼承人的遺願,所以效力最大無法改變,
但其實不論遺囑如何規劃,都不能侵害到其他合法繼承人的特留分,
否則繼承人仍可以依法討回。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加入賴官方找阿暉律師聊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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