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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拋棄繼承 應該注意什麼呢?

  • 08-12

若是過世親人的債務大於遺留財產,
大部分人都會想要辦理拋棄繼承,
那麼拋棄繼承需要注意什麼呢?
今天跟大家分享三點較需釐清的事項。

1.只能一次拋棄全部

按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若是繼承人選擇繼承,則必須就被繼承人
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概括繼承;
相反的若是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
就等於拋棄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
也就是財產及債務會全部一起拋棄,無法選擇。

2.須於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

按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因此,繼承人若想要拋棄繼承,
就必須在知道可以繼承起算3個月內提出,
只要超過法定期間,就不能再主張此權利。

3.拋棄以後不能反悔

目前多數法院見解都認為,
一旦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基本上就不能反悔。
除非繼承人能夠證明拋棄繼承是被詐欺或被脅迫,
才可以此撤銷該意思表示,
否則繼承權一旦拋棄,基本上就是定了。

若有其他繼承問題,歡迎加入賴官方找阿暉律師聊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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