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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外遇不想吃虧? 2方法討回公道

  • 08-12

兩個人在結婚時,想必都是希望婚姻幸福美滿,
不過若是一方做出對婚姻不忠之事,
他方可以怎麼依法請求呢?
 

(一)提告侵害配偶權

若是他方配偶並不打算直接消滅這段婚姻,
則可以對闖入人家婚姻的第三者提告,
主張侵害配偶權來請求損害賠償。

按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次按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
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
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對於「配偶權」被侵害的配偶來說,
第三者就構成了侵權行為,
可以依此規定提告來請求損害賠償。

(二)提告請求離婚

若是他方配偶想要「直接離婚」,
則可以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訴請離婚。

按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
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是一方配偶外遇,
他方可依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來向法院訴請離婚,
不過要請求離婚就會比提告侵權要困難一點,
因為必須舉證他方有與第三者合意「忄生交」,
或者是舉證雙方婚姻已經難以維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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