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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勾「未牽繩」就過馬路 騎士撞上摔到骨折 氣炸提告飼主 「1原因」法院判無罪

  • 09-19

高雄一名許男養了隻黑色米克斯犬,
日前許帶著愛犬經南京路口時,
沿著斑馬線要前往衛武營運動,
許男走在狗狗後面,
沒料經過中央分隔島後,
騎在南京路慢車道的吳男,
與正在過馬路的米克斯碰撞,
吳男倒地後頭部、肩部多處骨折,
還併發呼吸衰竭合併細菌性肺炎等重傷。

事後吳男質疑許男沒將狗狗牽好,
讓牠在馬路上亂跑,
最後害他經過路口時撞上摔車,
認為許要負過失責任提告傷害。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結以後,
認為許男當時確實沒將狗狗牽好,
放任牠在馬路上亂跑,
依過失傷害罪將許男起訴。

許男挨告後喊冤,
稱當時狗狗雖然沒牽繩,但牠都會聽指令,
當天他們是綠燈走斑馬線前往衛武營,
沒有違規,如果吳男沒超速、沒闖紅燈,
根本就不會撞上狗狗,車禍是吳違規在先,
不能怪狗狗妨害交通。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
法官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
許男雖然沒用繩子牽好狗狗,
但畫面並無檢方起訴書所稱
「狗隻奔竄於人車往來車道」情形,
事發前、事發後,
許男跟狗狗都是遵從交通規則,
走在斑馬線上。

另外,法官根據中央警察大學
關於交通號誌鑑定結果,
並未認定狗狗、許男有闖紅燈過馬路,
而是認定受傷的吳男超速、闖紅燈才肇禍,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法則,
認為許男當時並未疏縱狗狗在馬路上奔跑,
判決許男無罪。

(圖為高雄市鳳山區之南京路口)

飼養的寵物若是傷到人,
飼主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一)飼主的刑事責任

按刑法第277條、第284條之規定,
傷害罪分為故意傷害及過失傷害,
又按動物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
飼主負有防止飼養之動物無故侵害他人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義務。

若是疏未注意飼養寵物而傷害到他人,
飼主也會有刑事上的傷害責任。
不過相對人除須舉證該動物為
特定人的寵物之外,
還需舉證飼主本身有「故意」或「過失」
而不是誰的寵物傷到人,誰就有刑責。

(二)飼主的民事責任

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之規定,
寵物若是傷及他人,
飼主也可能有民事上責任,
需要負擔相關的損害賠償。
不過同樣的,相對人需要舉證
該動物為特定人之寵物,
也需要舉證飼主具有「故意」或「過失」。

本案件之所以判決無罪,
主要在於負舉證責任的檢察官,
無法證明飼主有「過失責任」,
就更不用說存在主觀故意,
又按刑法第12條規定: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而基於刑事上之「無罪推定原則」
判決被告許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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