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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不孝子說了「3句話」爸爸的千萬遺產 一毛錢都分不到

  • 10-18

桃園一名曾姓男子是家中獨子,
雖有姊妹,但無其他兄弟。
曾男大學畢業後沒有出去找工作,
反而染上酗酒和賭博的惡習,
不斷向家中老父親討錢,
還多次咒罵父親
「要把你氣ㄙˇ」、「早點去ㄙˇ」、
「你ㄙˇ了財產都是我的」,
父親生病也不帶他去看醫生,
自認父親ㄙˇ後財產都將會是他的,
咒罵父親早點ㄙˇ。

父親一怒之下立下遺囑,
表示將來過世後遺產不給兒子繼承,
臨終還一再囑咐太太和家人
「不要違背遺願」,
他去世後留下數千萬元房地產,
曾姓男子雖一再爭取,
但母親主張他不孝、侮辱父親,
於是遵從父親遺願,不讓他繼承。

法院審理後判決,
曾姓男子沒有繼承權,
遺產全由母親和曾男的姊妹繼承。

父母可以任意剝奪子女的繼承權嗎?
此事件為何法院會如此判決呢?

其實照法律上來說,
特留分屬於民事上的強行規定,
父母無法直接剝奪子女的繼承權,
但還是有例外的情形喔。

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ㄙˇ或雖未致ㄙˇ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ㄋㄩㄝˋ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本條規定,
可以說是民法上的掃地出門條款,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做出
「大逆不道」之事時,
法律上就會直接剝奪其繼承權。

此案例的主要爭點
在於本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對於被繼承人有
重大之ㄋㄩㄝˋ待或侮辱」情事,
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因此,要適用本條規定的要件有二:

1.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
重大之ㄋㄩㄝˋ待或侮辱
2.需要被繼承人表示繼承人不得繼承

至於什麼程度算是
「重大ㄋㄩㄝˋ待或侮辱」
則需要就具體個案來判斷。
不過還有一個重點需要注意,
即便是有ㄋㄩㄝˋ待或侮辱的事實,
也需要被繼承人有「表示」
該繼承人不得繼承時,才可以適用。

本案中,曾男多次的咒罵父親,
並且經父親在遺囑中表示不給他繼承,
因此法院才會認為有本條的適用,
判決曾男喪失繼承權,
無法繼承父親的所有遺產,
就等於連「特留分」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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