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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抽的菸飄到我家了!台中夫妻蒐證怒告 法院判賠

  • 10-25

台中市一對江姓夫妻居住在社區大樓,
但家中時常飄來二手菸,
事後發現是樓下羅姓鄰居常在陽台抽菸,
與對方溝通、投訴管委會都無效,
江姓夫妻只好自行蒐證,
並到法院提告。

法院判決指出,
住在9樓的江姓夫妻主張,
家中時常聞到菸味,
發現是從陽台傳入,
事後循著味道追查,
發現是住在8樓的鄰居羅男,
時常在陽台抽菸,
導致菸味從樓下陽台飄進家中。
江姓夫妻深受二手菸害困擾,
事後僅能自行購入空氣清淨機
來維持屋內空氣清潔。

江姓夫妻於2020年6月,
嘗試與羅男溝通無效,
事後委託管委會和總幹事協調,
羅男仍置之不理,
江姓夫妻認為他們深受二手菸所害,
其次頻率、時間和次數,
已逾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
因此向法院提告,
主張羅男需賠償10萬元精神撫慰金,
並要求羅男於自宅(含陽台區域)內,
不得有菸味飄散侵入
他們房屋的抽菸行為。

羅男則辯稱,
管委會並未明令禁止在陽台抽菸,
抽菸是個人自由,
且某次他不在家,
對方仍反映有聞到菸味,
主張他們聞到的並非全都自己造成。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
江姓夫妻有提供空氣清淨機數值,
一旦羅男抽菸空氣汙染指數就會
從20多上升到59不等,
的確造成了江姓夫妻
生活品質和健康不利影響。
因此判決羅男應賠償夫妻倆
共4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且往後不得有讓菸味
飄進江家的抽菸行為。

在自家陽台抽菸是否有違法?
社區可否明令禁止抽菸行為?

(一)菸害防制法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6條之規定,
原則上該法令適用在「公共場所」,
因此,在自家陽台吸菸,
應不會有菸害防制法的適用,
不過仍有例外的情形喔。

(二)公寓大廈特別規定

依菸害防制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第1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禁止吸菸。

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依此規定,
只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禁止吸菸,
就可載明於公寓大廈「規約」當中;
違反者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通知限期改善,
不改善者可處3000元
至15000元之罰鍰。

(三)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之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不論是否為財產上之損害,
皆可請求行為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本案件中,
當事人即是主張上述法條而獲勝訴,
不過仍需注意的是,
無論當事人如何的主張,
都需要負擔舉證的責任,
若是事實明確但是證據不足,
仍可能無法說服法官做出對利己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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