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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公審虐貓貼文怒罵「垃圾」反挨告!法官認「這1點」判無罪

  • 10-26

高雄一名鍾姓男子日前於
DCARD社群網站寵物版,
在標題「又有人虐貓」,
內容包含拋貓至地上影片
貼文底下留言「垃圾」,
結果遭肉搜後提告公然侮辱罪。

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時,
調出貼文網頁截圖,
發現全案是起於一名
大同大學女生發表標題
「又有人虐貓」貼文,
且內容還包含相關影片。

不過,在鍾男留言前,
貼文短短不到1天就有來自各地學校,
且互不相識的網友紛紛留言公審
「垃圾,大家按讚公審」
「看起來人品是蠻恐怖的,
好希望小貓平安無事」
「這種人根本不配養寵物」等多則留言,
法官據此認定這則影片內容
確實拍攝到足以引起公憤虐貓行為。

法院審酌當事人是否涉虐貓行為事實,
應屬民眾可向專責機關檢舉。
即便鍾男使用「垃圾」一詞
較為尖酸、刻薄,
但仍是基於對虐貓行為不滿
的意見表達及主觀評論,
應欠缺侮辱告訴人之實質惡意,
據此難認主觀上有妨害名譽犯意,
判決無罪。

在網路上罵人可能有什麼法律問題?
公審他人行為有無可能構成犯罪?

依刑法第309條及第310條之規定,
在網路上公審他人可能會涉及
刑法上「妨害名譽」之相關罪名。
前者為「公然侮辱罪」
指的是抽象的謾罵、嘲弄;
後者為「誹謗罪」
指散布不實或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不過同法第311條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
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
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因此,若行為人是基於善意而發表
「可受公評之事」時,
則有阻卻違法事由的適用,
法律不會對此行為進行處罰。
至於怎樣算是「適當之評論」
則需要就具體個案來個別判斷。

又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之規定,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因此本案的法官認為「虐貓行為」
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並不構成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
判決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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