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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50多年遭離婚 妻子反告爭財產!「1原因」丈夫應付1.7億元

  • 11-03

台北一名工程行老闆和妻子分居超過10年,
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
妻子反控他獨占婚後財產,
提告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要求丈夫應給付她2.9億元的財產!

妻子提告主張,
雙方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
丈夫10多年前搬走,兩人分居至今;
婚姻期間丈夫工作忙碌,
都由她一人承擔家中大小事,照顧子女。
她認為丈夫能完成多項公共工程建設,
並擔任工程行老闆、
水管公會理事長等職務,
順利發展事業到興盛,
都是她犧牲奉獻自我,
打理家庭和子女。
誰知丈夫反而獨占婚後財產,
導致她處於經濟弱勢地位,
要求丈夫給付2.9億餘元。

丈夫則反駁,
他早年工作繁忙無暇顧及家務,
聘請多名幫傭協助家務,
指控妻子不常照顧小孩,
在外和異性曖昧,
並與友人聚會、打麻將、飲酒,
每日賭資高達數萬元至數十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
雙方結婚已逾50年,
婚姻期間男方創業皆忙於工作,
負責家中開銷,陸續置產。
而妻子在家撫育子女、打點家中事務,
認定妻子對婚後增加財產也有所貢獻,
但審酌雙方分居後生活無交集
,各自處理工作、生活及財務,
判決丈夫應給付妻子1.7億餘元。

一對夫妻若走到離婚,財產應該怎麼分?
許多人都認為是共同財產,所以五五分?

其實不對喔。

(一)你們是何種夫妻財產制?

依民法第1004條及第1005條規定,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
以「契約約定」一種夫妻財產制。
而若是未以契約約定的夫妻,
法律就會幫你們預設為「法定財產制」。

(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民法第1030-1條之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一對夫妻離婚時,
財產制也會因此而消滅,
而法定財產制對剩餘財產的分配,
原則上依據本條的規定,
扣除慰撫金、繼承
和其他無償所得財產以後,
若有剩餘的財產再平均分配

(三)為何不是五五分?

雖然說第1030-1條所規定的內容,
很像是夫妻財產直接五五分,
但其實扣除應該扣除的金額以後會發現,
通常不會正好五五分,
而是財產比較多的要給財產比較少的人,
且若是剩餘財產由法院來審酌,
還可能有差距更大的情形喔。

依民法第1030-1條第2、3項規定: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上述規定,
其實就是民法肯定了家事勞動的重要性,
一段婚姻不能夠只靠錢去維持,
對於沒工作但專心忙於家務的配偶,
法律同樣給予肯定,
認為是讓另一半能無後顧之憂
專心賺錢的重要因素。

因此法院在審酌剩餘財產如何分配時,
也會將這一點考慮進去,
如果財產分配有顯失公平的情形,
法院就會予以調整
甚至是免除其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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