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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聯生母突要扶養費!3姊弟淚訴悽慘童年拒付 法院判決生母勝訴!?

  • 11-04

新北一名婦人擁有2段婚姻,
第1段婚後生下3名小孩,
因感情不睦夫妻經常吵架,
無暇搭理小孩,
3個孩子只能相依為命,
並由姑姑代為扶養長大。

未料孩子們陸續出社會工作後,
婦人突然出現並提起訴訟,
要3人每月給1萬餘元的扶養費
直到她死亡為止。

全案進入法院後,大女兒主張,
小學二年級之前,母親常常不在家,
爸媽一吵架人都不見,
就算媽媽在家也會打她,
生活起居都是靠鄰居和其他親戚幫忙,
國小畢業前幾乎是靠姑姑照顧;
弟弟、妹妹也表示,
從小大人都不在家,
不記得生母有養過他們,
3人皆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
生母確實未善盡孩子扶養義務,
但未嚴重到孩子可免除扶養母親的義務,
因此裁定3人每月只需各給1000元,
共3000元之扶養費。

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如何規定?
是否可以要求不要扶養父母呢?

(一)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
只要是「直系血親」之間,
就互負扶養義務。

又民法第1117條規定,
如果受扶養義務人是
直系血親尊親屬」時,
不論其是否有謀生能力都必須扶養。

也就是說,
父母只要達到「無法維持生活」的程度,
法律上就規定必須扶養,
而不論是否有「謀生能力」。
所以父母即便可以工作但不去工作,
因而造成無收入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子女就必須要扶養。

(二)如何才能免除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8-1條之規定,
父母若對子女有過故意虐待、
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上、
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或父母無正當理由卻未盡扶養義務。

例如:從小就沒有養育過子女的父母。

此時子女可以請求法院
免除」或「減輕
其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但還是必須由法院來個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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