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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士奇送醫死亡 飼主怒告求償60萬 竟「1原因」敗訴

  • 11-18

高雄一名黃姓護理師,
養了一隻哈士奇「奇拉」好幾年,
2015年起固定將「奇拉」送到
前金區的寵物醫院美容及治療。
2020年6月17日,
「奇拉」因身體不適,
黃女將牠帶到醫院美容
順便治療皮膚病。

誰知只不過回家3天後,
奇拉病情開始惡化,
回到醫院診斷發現已出現腎衰竭,
住院治療一天後,
隔天就由黃女帶回家,
結果2天後,
奇拉就因病情惡化死亡。

黃女主張當時她帶奇拉就醫時,
醫院沒先做檢查,
就給奇拉打針治療皮膚病,
結果藥物造成奇拉急性肝腎衰竭癱瘓,
懷疑是院方判斷錯誤,
且沒積極治療害死奇拉,
提告向蔡姓獸醫師求償60萬元。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
蔡男稱奇拉在6月17日就醫前,
體重就嚴重流失,
當時血檢報告無法判定
是不是罹患急性腎衰竭,
且黃女將奇拉接回家後,
奇拉還能起身走路並沒有癱瘓,
他已盡醫療責任,
並無醫療上的過失。

最後,法官認為黃女所提出的訴求,
並無合法的請求權基礎,
雖然寵物是因蔡男的過失而死亡,
但應是侵害黃女的財產權而非人格權,
黃女的身分也不符民法上的規定,
判決黃女敗訴,蔡男免賠。

寵物死亡可否作為請求精神賠償的依據?

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之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
可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然而寵物受損害甚至是死亡
究竟能不能算是「其他人格法益」
而依此請求相當之精神慰撫金,
其實在實務上一直都存在爭議,
過去法院的相關判決中,
多數都是不承認的,
理由是無法歸類到民法上的規定。

本案中的黃女依民法第195條
來請求精神慰撫金,
但該條規定的身分必須是
「父、母、子、女或配偶」,
並不包括「寵物主人」,
因此法官判決敗訴也不意外。

不過,黃女雖不能基於寵物主人的身分
來請求「精神慰撫金」,
但其實可依據寵物是「物」
來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就是把寵物視為「財產」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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