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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醫師遭告「約炮」 拒驗血緣也得認領私生子 判月給兒子2萬+女老師19萬

  • 11-23

台北一名鄭姓醫師遭陳姓女老師控訴
「約炮、愛網路交友、被當做洩慾工具」
鄭則稱「陳女早在18歲就生孩子,
自己也被騙了」
陳女提告請求認領子女訴訟,
一審判鄭須認領,
給付對方77萬餘元代墊的扶養費,
且每月付1萬6千元至兒子成年。

雙方皆上訴後,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鄭
須再給付陳女19萬餘元,
兒子每月的扶養費提高為2萬元。

陳女提告請求認領子女訴訟時主張,
她和鄭交往時懷孕,
2014年間生下兒子,
但鄭卻否認是他的骨肉,
因此請求鄭認領,
並要求兒子的親權由她行使。

高院前審認為,
鄭曾陪同陳女產檢、赴月子中心探視等,
雙方的血型也無法排除血緣關係,
而鄭沒有正當理由卻
拒絕接受親子血緣鑑定,
前審也認定陳女是懷上鄭的孩子,
男童和鄭男具事實上親子血緣關係。
法院推估兒子每月扶養費應為3萬元,
並由陳女、鄭姓醫師
各依1/3、2/3比例分擔扶養費。
鄭姓醫師每月應負擔兒子2萬元扶養費,
而陳女代墊扶養費用應准97萬2667元,
扣除一審判准部分後,
需再支付19萬4554元。

此案經上訴後,
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一審和前審都裁定
命孩子要和鄭接受血緣鑑定,
審酌小孩和鄭的血型相符,
且他有「身為人父」的言行,
且曾與男孩生母交往,
認定陳女請求認領有理。

更一審考量親子互動,
認為孩子的權利義務宜由陳女單獨行使,
而鄭姓醫師的經濟狀況比陳女好,
每月扶養費應以3萬元計算,
生母、生父各依1/3、2/3比例分擔,
因此鄭每月應給付陳女2萬元扶養費
和19萬元的代墊費用。

認領之訴是什麼?
可以強迫生父必須負責嗎?

所謂「認領」指的是
「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的認領,
也就是「承認」對方是自己的小孩,
以此建立本來因「非婚生」
而法律上不存在的親子關係。

民法第1065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認領的法定要件為何?
1.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
2.被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

簡單來說,
認領是法律上一種「承認」的方式,
而不同於收養是直接「擬制」
一個本來沒有的親子關係給你,
所以認領的前提必須是
二人確實有親子關係,
否則子女或生母可以提起「否認認領之訴」
相反的,如果是生母或子女希望
生父認領小孩並盡到扶養的義務,
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強制認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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