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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女友拒婚後搞消失!突現身討15萬月子費 男猶豫:該付嗎...

  • 12-02

一名男網友在臉書粉絲專頁
「靠北女友2.0」表示,
原本和女友穩定交往,
約定只要對方懷孕兩人就結婚,
但就在女方順利懷孕後,
卻突然反悔喊說不結婚了。
當時他關心女友,
對方卻嫌他很煩,
開始愛理不理,
最後甚至直接搞消失。

面對女友態度,
男網友心想不想用強迫方式,
沒想到前陣子,
對方突然現身聯繫,
告知月子中心費用15萬元,
當下男網友以為對方想通了就答應,
接著問「是不是可以先登記(結婚)?」
不料女友竟果斷回他
「不可能跟你結婚」
還說拒絕讓他入住,
這樣會打擾到自己休息。

原PO心想
「如果我不付錢也沒關係,
之後小孩就跟我沒關係」
至於孩子情況,
他說自己一概不知情,
因為問女友對方都不說,
讓他忍不住要問
「我到底該不該付這筆錢?」

該篇分享一出,
立刻引發網友們熱烈討論和回應,
大家認為事情不單純,
甚至直呼
「盤子~想也知道孩子不是你的」,
你真的確定孩子是你的嗎?
還有網友點出,
既然女方都是這種態度了,
你又何必太認真?
責任感請給真正愛你的女人;
更有人質疑孩子存在的真實性,
「我懷疑根本沒有小孩,
只是遇到想錢的女友」。

未婚生子,
女方能不能要求所謂
「月子費」或其他費用呢?

在雙方沒有結婚的情況下,
小孩就屬於「非婚生子女」,
而生母是確定的,
所以對於子女無需認領,
但是若要向生父討要「扶養費用」,
則需要生父對子女「認領」。

依民法第1065條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所謂「認領」是針對生父所規定的法律,
白話的說,就是「承認」這是你的小孩。
對於非婚生的子女,
原則上生父必須有認領或撫育的事實,
於法才會被視為該子女的父親,
也才會有扶養義務的問題。
而若是生父不認領又不撫育,
生母就可以委由律師提起
「強制認領之訴」或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也可一併請求生產後扶養小孩的所花費用。

民法第1114條:
下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若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要諮詢,
可私訊賴官方或粉絲團找阿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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