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聊話題
  2. 生活時事
  3. 爆料專區

癌父把3千萬房過戶長子 2個女兒卻什麼都沒有... 4兄妹爭產葬禮形同陌路

  • 12-09

林先生自從被診斷出淋巴癌後,
就陸續移轉2千多萬的現金給兩個兒子,
甚至將自己住的價值3千萬的房子
也過戶給長子,
而兩個女兒直到父親過世,
都沒有受到父親贈與的任何財產。 

林先生過世後,
名下只剩下10多萬的現金,
兩個女兒對於父親生前只移轉
財產給兩位兒子非常不滿,
因此對於林先生的後事
採取不合作的態度,
申報遺產稅和過戶繼承,
也都是消極冷漠不配合,
而林先生因為把房子贈與給長子,
也引起小兒子的不滿,
所以他也加入戰局,
兄弟姊妹吵成一團。
 
小兒子逼大哥要把房子吐出來,
妹妹逼兩位哥哥要把現金
和房子都拿出來平分,
大哥二哥當然都不願意,
因此大家在林先生的葬禮上
彼此相敬如冰,
沒有人在乎棺材裡的林先生。

財產分配這種事情,
以律師的立場實在很難評論,
不過若是受到不平等的遺產分配,
法律上是否有方法可以討回呢?

(一)誰有法定繼承權?

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二)可否自由的處分遺產?

其實不論是生前的「贈與」
還是死後的「遺贈」,
被繼承人都是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財產的,
但若是遺產的分配
則不能違反到「特留分」。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
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三)遺產分配不均該怎麼辦?

若是被繼承人分配遺產時,
有顯失公平到違反「特留分」的情形,
繼承人就可以依法來討回。
不過這只限於「遺產」,
也就是過世之人的遺留財產,
若是所有權人在生前就已經贈與,
原則上就不會被認為是遺產。

但是!我國民法還有特別的規定,
一些特殊的情況
會將生前的贈與「視為遺產」
也就會需要受到遺產相關規定的限制。
依照本案例的情形,
可能就有一規定可以適用。

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由此可知,
如果繼承人能夠證明其他繼承人
受到過世之人的生前贈與是基於
「結婚」、「分居」、「營業」,
就可以依法請求計入
「遺產」的範圍來計算,
只要被法院視為應繼遺產,
而不是純粹的「贈與」,
自然也就有應繼分和特留分的適用,
其他繼承人仍可依法討回應得遺產。

如您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諮詢,
可私訊賴官方或粉絲團找阿暉喔!

相關文章

  • 相關關鍵字:

精彩好文

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