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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的名目有這麼重要嗎? 博客來爆出「假承攬真僱傭」 北市勞動局:最高罰300萬元

  • 12-27

號稱全台最大的「博客來網路書店」
日前遭指以「假承攬真僱傭」的方式
和一名不識字的打掃阿姨簽約,
還突然解雇該清潔婦
導致其連退休金都領不到,
勞資糾紛在網路上持續延燒。
博客來緊急召開會議討論,
坦言「溝通不足」將儘速提出
各種與當事人成為僱傭關係方案。

事情之所以會被爆出,
還是公司內部的年輕人看不過去,
私下叫婦人帶著文件去找律師。
律師陳又新指出,
20 年來都被要求打卡上下班,
工作時間、打掃範圍都受博客來
高度指揮監督,是標準雇傭關係。

勞資糾紛被爆出後,
持續在網路上掀起討論,
不少網友都揚言抵制博客來,
博客來今日向媒體表示,
目前雙方持續協商溝通中,
因多次雙方協商未果,
博客來將秉持良善負責,
會再繼續與當事溝通合意的處理方式。

博客來強調,
長期以來重視每位員工的薪資福利與發展,
公司人員穩定,流動率低,
一切依照勞基法處理。
20 年前當時的時空環境許多工作,
有承攬,有僱傭,
公司對於當事人過去是承攬關係,
期望改為僱傭關係。

承攬契約和僱傭契約有何不同呢?
實務上通常如何認定此種法律關係?

(一)承攬契約和僱傭契約

依民法第490條之規定:
稱承攬者,
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依民法第482條之規定:
稱僱傭者,
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
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簡單的說,
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
是否具有「從屬關係」,
承攬契約的特點是可以
自由選擇工作方式,
具有高度的自主性,
只需要如期完成工作就好。
重點在於「完成工作」
就「給付報酬」。
以一班上班族兼職來舉例,
像是接設計或企劃案、
為雜誌寫稿、翻譯國外小說等等,
都屬於承攬契約。

而僱傭契約則不同,
勞工必須準時打卡上下班,
雇主對於勞工有「指揮」
和「監督」的權利,
雙方具有「從屬關係」,
例如到飲料店打工、
假日兼職講師等等,
這種需要準時出現且需
服從雇主指揮的工作,
就屬於僱傭契約。

不過,屬於何種契約有這麼重要嗎?

當然很重要!
如果雇主與勞工間簽訂的是
「委任契約」或「承攬契約」等,
就可能不會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
此時有關勞基法立法為了
保護勞工的相關規定,
例如休假、保險、資遣費等規定,
都會因為不是勞動契約而無法使用,
所以法律關係的實質認定就非常重要。
簡單的說就是,
不拘泥於契約所意定的內容判斷,
而是以雙方當事人實際上的法律關係來認定。

(二)違反的法律效果

北市勞動局檢視博客來所提供的資料,
發現該公司未置備勞工名卡、工資清冊,
也未依勞工工作年資核予特別休假,
初步認定分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條、
第23條及第38條規定之虞,
將進行依相關行政裁罰審查事宜。

而依據勞基法第79條之規定,
得分別處以新台幣2-100萬元之罰鍰,
一旦經確認違法事實,
也可處以新台幣6-300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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