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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飛金剛鸚鵡嚇到人! 害醫師骨折休半年 飼主判賠304萬

  • 01-31

台南一名黃姓工廠作業員於兩年多前
帶著飼養的金剛鸚鵡到戶外放飛,
林姓整形外科醫師正好慢跑經過,
鸚鵡突然從後撲向其後腦部,
醫師被金剛鸚鵡抓、拍
翅膀動作嚇得跌倒受傷,
右腿骨折嚴重,
休養逾半年無法工作。
案發後林醫師向黃男求償368萬多元,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
判決黃男須賠償304萬餘元;
刑事部分則依過失傷害罪
判兩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寵物傷人,飼主是否要負責?
符合1要件需負刑民事責任!

(一)刑事責任—過失傷害罪

依刑法第284條之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又依同法第14條之規定: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依據上述條文,
若是飼主的寵物傷到他人,
可能會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
不過告訴人必須舉證
飼主本人有「過失」
才會受到刑事上的處罰。

而依據刑法上的規定,
所謂「過失」指的是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這是法律賦予每個人的注意義務。
若是飼主能夠舉證已經盡到
相當的注意義務,
但寵物仍然傷到人,
則不會以刑事責任來論處,
但還是可能有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喔!

(二)民事責任—侵權行為

至於民事責任這部分,
主要分為「財產」和「非財產」,
若是寵物傷到他人的身體、生命,
屬於非財產,反之則都屬於財產。

依民法第190條規定: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依本條規定,
若是寵物造成他人有損害時,
其「占有人」也就是飼主,
就需要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但同樣的,
相對人必須舉證飼主「有過失」,
若是已經盡到相當的管束義務,
或是就算盡到管束義務也無法避免時,
則不可以本條來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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