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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控女友出軌怒告討錢 一審原判決男子勝訴 二審因女1主張逆轉全敗訴

  • 03-30

台北一名男子以結婚為前提與女友交往,
期間按月支付生活費
並贈送戒指、純金手鍊,
但他發現女友出軌,
提告要求返還35萬元。
簡易庭原本判男友獲賠25萬元,
但台北地院難認情侶曾有婚約,
也無從認定曾付生活費或贈送金項鍊,
戒指部分也與締結婚約無關,
改判男子敗訴,
女友不須還錢。

男子提告主張,
他與女友在有婚約共識下交往約2年,
女友除要求他按月給付生活費外,
他也贈送3枚戒指、1條純金手鍊;
然而女友卻出軌,
代表想解除婚約,
故依民法第978條等規定,
要求女友返還35萬元。

簡易庭認為,
男友的主張有相關證據可證,
審酌3枚戒指、1條金手鍊價值2萬元,
以及生活費20萬元
加上精神慰撫金3萬元,
判男友獲賠25萬元。

女子委由律師提起上訴,
強調兩人只是單純交往,
且情侶剛在一起時,
男友雖贈與2枚不鏽鋼戒指,
卻未論及婚嫁,
自己也未曾收到黃金手鍊,
更沒有每月3000元生活費一事。

況且,
男友並未明確說出
情侶婚約成立的時間;
女友也說,
男友控制慾、懷疑心極強,
常透過手機定位軟體監控,
並常以不雅字語辱罵,
才導致情侶分手,
縱然有婚約也得以解除,
拒絕賠償。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
依據二人通訊軟體內容等證據,
難以認定情侶確實曾有婚約,
也無從認定男友曾付生活費或贈送金項鍊,
戒指部分也與締結婚約無關,
改判男子敗訴,女友不須還錢。

情侶之間互送禮物要還嗎?
1情況必須全數歸還

依據「贈與契約」的相關規定,
如果是情侶之間交往時互送的禮物,
原則上是無法在分手以後要求歸還的,
不過,
若是涉及到「婚約」則另當別論。

依民法第978條之規定: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又民法第979條規定: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由此可知,
如果情侶之間有相互贈與物品
並且與「婚約」有關,
就可能有返還的義務,
並且依個案的實際情況,他
方可以請求相當的損害賠償。

不過,依本案的情形,
合議庭之所以判決男子敗訴,
其實原因很簡單,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女子的律師主張所有贈品和金錢
與婚約都沒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男子對此也提不出任何證據,
法院作為一個公正的第三方,
只會看證據說話,
因此判決該男子敗訴,
其實並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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