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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花5萬包養正妹 結果只爽到一次 男怒告求償全敗訴

  • 03-31

高雄一名林姓男子
透過包養網站認識黃女,
雙方協議以每月5萬元
成為固定忄生伴侶,
可一起吃飯、看電影、喝咖啡
或發生忄生行為,次數不限,
包養至雙方合意終止為止。

二人首次相約見面時,
林男當場付給黃女現金5萬,
接著便到汽車旅館發生關係。
但此次約會後,
黃女態度突然變冷淡,
常常藉故無法約會,
林男認為自己受騙,
以一次性交易5000元計算,
向黃女提告求償4萬5000元。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
從對話紀錄來判斷,
二人後來因各種事由意見不合甚或爭吵,
不排除認識漸深後發現彼此三觀不合,
相處不愉快才避不見面。
審酌黃女並未侵害林男權益,
加上包養契約明顯違反
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
屬於無效契約,
因此判決林男敗訴。

簽訂契約一定都有效嗎?
這4種法律行為很可能無效!

一般來說,
當事人間所約定的契約,
都是有一定法律效力的,
只不過仍有一些情況,
很可能導致協議內容出現瑕疵,
進而導致法律效果也出現問題。
以下為四種常見的「無效」情形:

1.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2.民法第72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3.民法第73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民法第74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而本案之情形,
法院之所以判決原告敗訴,
原因就在於二人之間所約定的
「包養契約」違反了民法第72條
所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因此該契約應自始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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