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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媽悔婚被求償52萬元 法院因這「3句話」認是贈與 判決女子一毛都不用歸還

  • 04-12

高雄一名何姓男子不滿單親媽羅女悔婚,
表示他與羅女交往期間,
依傳統習俗提親及求婚所需,
共交付了52萬元,
並擬定婚前協議書,
如今羅女卻反悔不認帳,
要求她歸還這筆錢,
並控告對方詐婚。

羅女則指出,
雙方同意交往並約定
為期3個月為適應觀察期,
交往不到1個月,
卻發現雙方生活習性相差甚遠,
有意回歸普通朋友,
但因何男苦苦哀求,
及約定3個月期限未至,
始繼續交往,
何男並允諾每月負擔她生活開銷1萬元,
並幫忙分擔養育孩子費用2萬元等需求。

羅女並表示,
何男曾到家裡告訴她父母想結婚,
並無所謂「提親」之事。
後來,她雖答應結婚,
隔月2人卻因意見不和,
她歸還婚戒,
並發現他抽菸及吃檳榔惡習未改,
當場清楚表明拒婚。

法官調查2人對話內容後發現,
何男曾說:
「一切給你的東西,
我從來沒有想過要拿回來的!」
「我會之後再匯款給你,
是想讓你過好日子,
也承諾過每個月要給你3萬生活開銷」
「然後款項下來,
給你30萬安家費」等,
足以顯示這些錢是基於贈與,
判決羅女不需償還一毛錢。

情侶間贈與,分手要還嗎?
1情況必須全數歸還

依據「贈與契約」的相關規定,
如果是情侶間交往時互送的禮物,
原則上是無法在分手以後要求歸還的。
不過,若是涉及到婚約則另當別論。

依民法第978條之規定: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又民法第979條規定: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由此可知,
如果情侶之間有相互贈與
並且與「婚約」有關,
就可能有返還的義務,
並且依個案的實際情況,
他方可以請求相當的損害賠償。

不過,依本案的情形,
法院之所以判決男子敗訴,
其實原因很簡單,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女子的律師主張所有的贈品和金錢,
都與婚約沒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男子對此也提不出其他有利證據,
法院作為一個公正的第三方,
只會看證據說話,
因此判決陳姓男子敗訴,
於法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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