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3年妻常晚歸拒溝通 還反嗆「同X戀、求你去S啦」 苦情夫受不了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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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2
新竹一名陳姓老師,
與妻子張女結婚3年後,
張女就常稱要加班、
工作責任制晚歸,
妻子不顧他擔任教職需早起工作,
常會在深夜跟他起爭執,
兩人甚至會拉扯,
妻子還會執意開車出門。
另外,妻子還無端指控他
「有親密朋友」、
「結婚是為了報復」、
「同性戀」、
「戀童癖」、
「有病」等,
甚至詛咒他「去死」,
兩人因此鬧上家事法庭。
法官勘驗兩人LINE對話紀錄,
發現陳男結婚後每晚九點
會傳訊息問張女何時返家,
並提醒深夜開車要注意安全,
注意天氣保暖,會等她回家,
言語充滿關懷、憐惜及擔心之意,
而張幾乎每天夜歸,
大部分都是晚間時間,
甚至凌晨才返家。
法官調查後發現,
面對陳男的關懷與擔憂,
張女都拒絕坦誠相告也不願溝通,
竟選擇先行欺瞞,
說是要等日後學業完成,
順利考取營養師等不確定時間點,
再跟先生說實情的想法及舉措,
明顯長期漠視先生感受,
也忽視夫妻應彼此相互尊重,
真誠相待的基本態度,
最後判決准予二人離婚。
訴請離婚應符合這10大法定事由!
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
前者是指雙方自行簽訂離婚協議書後,
請2位以上證人簽名,
再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而後者則是由夫妻一方
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
由法院來判斷二人是否可以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忄生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ㄋㄩㄝˋ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ㄋ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ㄋ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至於要有什麼樣的情況才會被認定為
雙方婚姻已經「難以維持」了,
就需要依個案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此時,能不能有力的舉證就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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