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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工程師暗戀女同事 4年半偷拍如廁達253次 法院判處1年有期徒刑

  • 05-15

台中市一名張姓工程師
因暗戀公司一名女同事,
從6年前就在公司廁所的置物架底板,
安裝密錄器材偷拍女同事如廁畫面,
每天下班後,張男再到廁所
把密錄器材、行動電源、
記憶卡等物品取回。

直至去年5月23日,
同公司有其他人上廁所時,
發現置物板有異狀,
才發現被裝設密錄設備,
經送警方調查後,
發現當天除了44歲的女同事之外,
還有37歲、34歲、33歲女子3人
被偷拍如廁畫面。

警方查出是張男所為後,
循線再到張男住處搜索,
查扣一個硬碟,
經採證後發現,
裡面都是44歲女同事如廁的畫面,
沒有其他人被害的紀錄,
時間是從2017年至2022年5月23日,
畫面一共有253段。

該名女同事得知後,
因壓力過大、內心受創,
已向公司請辭,
而張男也已被公司開除,
案件審理期間仍待業中,
而被害的4名女子,
都不願與張男和解。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
張男辯稱,
因為喜歡女同事,
才會以密錄器偷拍,
拍攝44歲女同事部分,
因沒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判刑1年,
另外3名女子被害部分,
則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

只要拍攝他人如廁就犯罪嗎?
2情況可能不構成

依刑法第315-1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成立本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無故:
指行為人之行為未得他方同意
及無法律上之正當目的。

2.利用工具或設備:
行為人必須是「利用工具或設備」
進行窺視、竊聽;
或無故以錄音、照相或電磁紀錄竊錄。
若只是以「肉眼」竊視,
但並未使用任何工具,
並不會因此成立本罪。

3.非公開:
指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並且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因此,若是有人在公共場所
(如公園、馬路邊等)如廁,
當事人因蒐集證據等目的
而拍攝或利用工具直視,
原則上並不會構成「無故」
和「非公開」這兩個要件,
也就不會有本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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