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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5億高中生離奇命案 婚姻無效可能性很高 全因這「1原因」

  • 05-22

同為男性的賴姓高中生與夏姓地政士助理
登記結婚不到兩小時,
賴生就在夏男住所墜樓死亡,
台中地檢署認為夏男雖有殺人嫌疑,
但無羈押必要,
諭知三十萬元交保偵辦;
相關人士表示,
全案疑點重重,
但檢警缺乏夏男殺人的具體證據,
不過已有兩名「結婚證人」告訴警方,
二人是被臨時搭訕認識,
此證詞恐成為重要爭點之一。

依民法第982條之規定: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
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我國民法修正以後
對結婚的認定更為嚴謹,
故當事人若要使自己的結婚
在形式上具備法律效力,
就必須要合於下列三個要件,
缺一不可:

1.須有記載結婚之書面文件
書面是指在紙上用文字
表達出某種內容,
而依本條規定,
該書面須記載「結婚」,
通常結婚證書就是最好的書面文件,
但也不以印有「結婚證書」為限。

2.須有二人以上的證人在該書面上簽名或蓋章
這裡所謂的證人,
法條並未作出應具備何種資格的規定,
在司法實務上則認為
證人不僅須結婚當時在場,
且必須親見親聞結婚事實者為限。
若未曾親到,
雖有委託他人在結婚證書內
代表簽名、蓋章,
仍不得認為是可作證人之人。

3️.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結婚應為「結婚登記」,
乃戶籍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過去的結婚登記,
因只侷限在行政法的範疇,
無關結婚的效力,
因而未受到重視,
民法第982條修法將其
納為結婚之要件之後,
法律上之效力則不可小覷。

因此,本案中之「結婚證人」
將很可能成為雙方日後興訟的爭點之一,
畢竟只要能夠證明結婚證人並未
清楚了解二人的「結婚真意」,
那麼即便是已為結婚登記,
也很可能因不符法定要件而無效。
然若婚姻登記屬於無效,
自然也就沒有「繼承權」的問題,
5億遺產很可能一毛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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