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5億高中生離奇命案 婚姻無效可能性很高 全因這「1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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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22
同為男性的賴姓高中生與夏姓地政士助理
登記結婚不到兩小時,
賴生就在夏男住所墜樓死亡,
台中地檢署認為夏男雖有殺人嫌疑,
但無羈押必要,
諭知三十萬元交保偵辦;
相關人士表示,
全案疑點重重,
但檢警缺乏夏男殺人的具體證據,
不過已有兩名「結婚證人」告訴警方,
二人是被臨時搭訕認識,
此證詞恐成為重要爭點之一。
依民法第982條之規定: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
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我國民法修正以後
對結婚的認定更為嚴謹,
故當事人若要使自己的結婚
在形式上具備法律效力,
就必須要合於下列三個要件,
缺一不可:
1.須有記載結婚之書面文件:
書面是指在紙上用文字
表達出某種內容,
而依本條規定,
該書面須記載「結婚」,
通常結婚證書就是最好的書面文件,
但也不以印有「結婚證書」為限。
2.須有二人以上的證人在該書面上簽名或蓋章:
這裡所謂的證人,
法條並未作出應具備何種資格的規定,
在司法實務上則認為
證人不僅須結婚當時在場,
且必須親見親聞結婚事實者為限。
若未曾親到,
雖有委託他人在結婚證書內
代表簽名、蓋章,
仍不得認為是可作證人之人。
3️.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結婚應為「結婚登記」,
乃戶籍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過去的結婚登記,
因只侷限在行政法的範疇,
無關結婚的效力,
因而未受到重視,
民法第982條修法將其
納為結婚之要件之後,
法律上之效力則不可小覷。
因此,本案中之「結婚證人」
將很可能成為雙方日後興訟的爭點之一,
畢竟只要能夠證明結婚證人並未
清楚了解二人的「結婚真意」,
那麼即便是已為結婚登記,
也很可能因不符法定要件而無效。
然若婚姻登記屬於無效,
自然也就沒有「繼承權」的問題,
5億遺產很可能一毛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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