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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邀行房被拒 直接「掏槍」當面把玩 妻喊噁提離婚2原因敗訴

  • 05-29

台中一對夫妻皆是消防人員,
妻子指控丈夫在外買春,
如果拒絕行房,
對方就會當面「掏槍」把玩,
甚至脫口說出想和別人生小孩等話,
讓她感到很噁心,
憤而決定提出訴請離婚。

而被告丈夫則表示,
自己因為腰傷缺乏自信,
才會先「測試」勃起功能。

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
雖然雙方已經分居超過1年,
但他仍積極與妻子及其家人互動,
可見他確實有做出相當程度的
維持婚姻家庭經營行為,
出庭時也堅決表明仍有意願維繫婚姻,
既然他有積極謀求維繫婚姻的意思,
顯然雙方之間的紛爭
還是有希望透過溝通化解。

此外,法官也指出,
妻子所提出的事證,
在客觀上尚難認定雙方婚姻關係
有重大事由而達到無法繼續維持的程度,
最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訴請離婚應符合10大法定事由!

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
前者是指雙方自行簽訂離婚協議書後,
請2位以上證人簽名,
再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而後者則是由夫妻一方
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
由法院來判斷二人是否可以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忄生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ㄋㄩㄝˋ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ㄋ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ㄋ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據本條第2項的規定,
婚姻如果構成「難以繼續維持」
且「沒有回復的可能」時,
可以由一方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
但要有什麼樣的情況才會被認定為
雙方婚姻已達「難以維持」的程度,
就需要依個案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此時,能不能有力的舉證就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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