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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邊走路邊拍籃球 手滑滾馬路害騎士摔車 父母連帶慘賠71萬

  • 06-02

台中一名胡姓男子,
日前騎車經西區五權路、三民路口時,
遇上13歲的國中男學生
放學邊走路邊拍打籃球,
結果手滑讓球滾到大馬路上
害胡姓機車騎士慘摔車,
胡男連同精神撫慰金、醫療費等
一共求償142萬多元;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
判決學生和爸媽應連帶賠償共71萬多元。

提告求償應注意4大要件
當事人未成年怎麼辦?

受到不法侵害的當事人,
不論是否為財產上之損害,
都可對他方提出告訴來請求賠償。
不過應注意的是,
提告求償有一定的法定要件須符合,
且民事上的權利大多都有行使的時效。

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這邊將本條文拆成以下4個主要要件:

(一)須證明有侵害行為發生

(二)須證明自己受有損害

(三)須證明侵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侵害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

以上四點是構成侵權行為的主要要件,
若原告向法院提出告訴,
但就以上任何的一點無法舉證,
那可能法官就會認為,
雙方間並沒有侵權的事實存在,
自然就會判決原告敗訴。

另外,依民法第187條之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上述法條規定,
本案國中生的法定代理人,
也就是他的父母,
必須要負起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而此種連帶賠償責任,
是基於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人
負有保護與教養的權利及義務,
也就是有「監督」的職責。
未成年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
法律就推定法定代理人有
「未盡監督」的過失責任。
因此必須連帶賠償未成年人
對他人所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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