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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欠銀行一堆卡債! 媽為護家產要他拋棄繼承 未注意這1點恐怕更麻煩

  • 06-05

台中一位媽媽有2個小孩,
由於都還沒有結婚,
所以也沒有孫子出生。
前些日子,爸爸往生,
只留下一間房屋給他們,
但因為其中有一位兒子,
積欠銀行貸款卡債,
媽媽為了公平起見,
請這2位兒子都去法院辦拋棄繼承,
將往生父親留下來的房屋
單獨由媽媽來繼承,
一來孩子們都不繼承,
對孩子們公平。
二來避免將房屋各登記1/3所有權後,
其中的1/3被銀行追債,
繼承後遭法院查封拍賣的情形。

不過,這個做法真的正確嗎?

子女都拋棄就由配偶一人繼承嗎?
其實情況很可能更加複雜

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依此規定,
配偶的確是遺產的當然繼承人,
但還是需要依實際的情況
來釐清法律上的繼承順序。
本案中的被繼承人,
父母親早已不在世,
如果兒子們都向法院拋棄繼承,
那麼在沒有孫子輩的情況下,
繼承權其實會由「配偶」及往生者的
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共同繼承。
屆時,
本來單純的一家三口的繼承案件,
將變成由配偶和叔叔伯伯及姑姑們
共同來辦理繼承,
反而將會變得更加複雜。

其實,
只需要案例中該名積欠卡債的兒子
一人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此時繼承人就有配偶和民法第1138條
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存在,
再由另一名兒子和媽媽
辦理協議分割遺產,
即可解決此問題,
而不至於搞得非常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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