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租約檢舉房東逃稅! 高雄男被起訴妨害秘密 法院認「1原因」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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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8
高雄一名徐姓女子把5樓透天厝
分層租給5名不同房客,
其中林姓房客向徐女租房已3年,
林男在租約期滿前一個月時,
用手機拍下徐女與另外4名房客
簽立的租賃契約,
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稅,
國稅局調查時,
徐女才發現租約被偷拍,
氣得上警局怒告妨害秘密罪,
檢方偵查後依法提起公訴。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
林男坦承拍照檢舉,
但辯稱,
徐女把租賃契約書放置在2樓廚房抽屜內,
2樓廚房是1至5樓承租房客
都可以使用的公共空間,
租賃合約書並未用信封袋封緘,
而且抽屜並未上鎖,
不是私人隱密的抽屜,
法官審理後判決該房客無罪。
房東不服,
因此透過檢方再上訴到高等法院,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則認為,
此與「妨害秘密罪」構成要件不符,
最後判決房客無罪,
不得再上訴,
全案確定。
只要未經允許的偷拍就犯罪嗎?
妨害秘密罪3大要件不可不知
依刑法第315-1條第2項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
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
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本罪之構成要件,
除了需要行為人具有
主觀「故意」之外,
還須符合以下幾點:
1.無故:
指的是沒有法律上的正當目的。
2.使用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的方式:
行為人必須是使用具備錄音、照相或錄影等功能的設備。
3.竊錄行為:
指的是在使用設備記錄他人行為與言論時,未經當事人的同意。
4.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包含主觀與客觀兩個層面:
前者指當事人主觀上不希望
自己的言行或身體被他人竊錄,
後者則指客觀上當事人所處的空間
是一個私密的場合,
確有排除他人竊錄的可能性與正當性。
本案法院之所以認為被告無罪,
主要的原因在於妨害秘密罪是針對他人
「非公開」的「言論、活動、談話」
或他人的「身體隱私部位」,
並非指記載他人言論、活動、談話的物件
(如日記、契約等文件),
且「身體隱私部位」
更是指他人之身體本身,
因此法院判決被告
不成立妨害秘密等罪,
其實並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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