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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合買土地登記弟妻名下 她獨吞價金1200萬元挨告 台中地院1原因判免賠

  • 07-20

台中魏姓兄弟分別曾擔任台中市地政處、
桃園機場等主管職務,
42年前為買台中市3筆便宜林地,
避免公務員買地遭來非議,
兄弟二人各出資一半,
借名登記在魏弟譚姓妻子名下;
魏姓兄弟相繼在1996年、2017年過世,
譚女前年間將土地以1200萬元賣出,
大嫂沈姓妻子得知後,
以當時雙方是借名登記為由,
提告請求譚女應給付600萬元賠償。
案經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
認為雙方借名登記契約
在魏兄死亡時已終止,
已超過15年的請求權時效,
判決駁回沈女訴請。

在各種不同的個案當中,
有9成9以上的權利都會
涉及到「時效」的問題,
特別是民事相關的法律關係,
很可能因當事人一時粗心的忽略,
導致自身權益消滅而「無法請求」,
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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