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5歲兒吃麥當勞摔傷 父母利用職權索要7千多萬 高院二審判刑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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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28
曾在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擔任隊員
的蔡一郎、黃櫻惠夫妻,
2017年帶著當時5歲的兒子
到土城麥當勞用餐,
怎料在遊戲區摔傷,
造成右手肱骨骨折,
當時醫藥費僅6700元;
後續夫妻利用職權查詢
全國麥當勞分店安檢紀錄,
向麥當勞求償7060萬元,
涉藉此施壓業者就範,
事件引起社會關注。
夫妻被起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一審依《刑法》恐嚇取財未遂罪
判決2人各1年2月徒刑;
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後,
二審改依藉勢藉端勒索未遂罪,
改判蔡男6年6月徒刑、
黃女5年2月徒刑。
恐嚇取財的要件是什麼?
公務員犯此罪是否有不同?
依刑法第346條之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本條規定,
行為人為了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利用恐嚇的手段,
使對方因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時,
就會成立恐嚇取財罪。
另外,
如果是「公務員」利用職務而犯時,
還需審查是否有貪汙治罪條例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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