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遺棄兒子丟給爸媽養 老又病回頭討每月生活費 法院依1法條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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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3
台中一名7旬趙姓老翁,
年輕時拋家棄子,
兒子才3、4歲就全丟給父母扶養,
近年自己多病纏身、身患殘疾,
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兒子
每月應支付他2萬元扶養費。
趙翁的兒子則向法院表示,
他從小就被爸爸遺棄,
是由祖父母扶養長大,
後來祖父母老了則由叔叔照顧,
他也是直到國中2年級才跟媽媽相認,
後來就由媽媽負擔他的生活費,
和祖父母共同居住至高中畢業後,
就和媽媽一起生活至今。
案經台中地方法院審理,
趙翁提出身心障礙手冊、
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等,
證明自己確實有受扶養之必要,
但趙的兒子表示自幼就遭父親遺棄。
最後,法院認為,
趙男在兒子極需父母扶養、照顧之際,
沒有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
且情節實屬重大,
若為趙的兒子負擔扶養義務,
顯失公平,
認為趙子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第1項規定
請求免除對父親扶養義務,為有理由,
駁回趙翁對扶養費用之聲請。
子女一定要扶養父母嗎?
這4種情形可聲請免除
依民法第1118-1條之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依此,如果父母對子女有過
「故意虐待」、「重大侮辱」
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
的不法侵害,或父母無故
「未盡扶養義務」的情形時,
子女便可請求法院
「免除」或「減輕」
其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但還是必須由「法院」
依實際的情況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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