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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少年參加拳賽 肝臟連遭重擊戰S擂台

  • 01-05

俄羅斯斯維爾德洛夫斯克州
(Sverdlovsk region)
近日舉辦一場拳擊賽事,
一名年僅14歲拳擊手在比賽過程中,
疑似肝臟遭到對手連續攻擊,
當場在擂台上癱倒陷入昏迷,
被緊急送醫後仍傷重不治,
檢警目前正在釐清少年S因。

基於民法的「契約自由原則」,
基本上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立的契約,
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不過仍有一些特殊的情況,
還是可能會有效力瑕疵,
甚至導致整部契約歸於無效,
以下為4種常見的情形:

1.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2.民法第72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3.民法第73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民法第74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
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在一些高危險競技項目當中,
可能會發現主辦方讓參賽者
簽下「生S狀」等文件,
簡單來說就是以契約相互
承諾、同意放棄自己的生命、
身體重要機能等內容的契約,
讓參賽者可以肆無忌憚的比賽。
但其實這類的契約,
會因為違反民法第72條所定的
「公序良俗」而無效,
因為這不是我國法律所允許的,
所以從民法的角度來說,
生S狀等契約應為無效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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