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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懷疑妻子包養小鮮肉,所以在房間裝了監視器,沒想到拍下了讓人生氣的畫面!!!

  • alphaP

  •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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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懷疑妻子包養小鮮肉在房間裝了監視器,不料拍下了讓人震驚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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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男人的視頻畫面中可以看到

女人獨自在家

正要打電話

是打給什麼人呢

會不會真的如男人猜測的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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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打過電話後匆匆離去

再次回來又是從包里掏出了電話

看錶情動作像是發簡訊給白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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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過多久

門響了

一個身影走了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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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是一個男人

原來老公的猜測是正確的

這個不要臉的女人竟然私自在家偷情人

可惡至極


通姦行為和解後,配偶能否抓姦再提告訴?

國犯通姦罪者之配偶,雖為專屬之告訴權人,但其事前之縱容或事後之宥恕者,不得告訴,喪失其告訴權(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而且實務見解認為,縱容或宥恕並不限對於特定之通姦事件為之,並且,一經縱容即概括地、永久地喪失其告訴權(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和解是否即表宥恕,喪失告訴權?應可肯定。實務曾表示:如甲、乙明知彼此均系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製,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第 245 條(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第 238 條、第 239 條之罪及第240 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 239 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
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有人死了才會成立?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樣,當然不是。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據系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鑒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采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鑒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捉姦務必找警察同行

抓奸之自保之道婦人捉姦不成反因強闖民宅吃上官司,專家表示,捉姦要先自保,例如沒警察陪同直接沖入屋內會有侵入住宅的問題;入屋後拿攝影機拍攝會涉及妨害秘密,若阻止對方離去,又可能觸及妨害自由,因此建議捉姦時,務必由警方陪同前往。警可依現行犯逮人律師指出,通常捉姦都找轄區警察陪同,「因為若屋內男女確有通姦情事,可依現行犯逮捕;若無通姦事證,因警察是以公務員身份,針對有犯罪嫌疑的人、地運行職務,其行為可阻卻違法,就算捉姦沒捉成,法律上也可不罰。」 至於婦人捉姦失敗反而吃官司,律師解釋,《刑法》處罰犯罪,可能會剝奪人身的自由權,甚至生命權,因此證據要求非常嚴謹,而要構成通姦罪,必須證實兩人確有性行為,但《民法》沒這麼嚴,「隻要你破壞我婚姻,不一定要跟我的配偶有性行為,一樣可以求償!」 律師建議,婦人若能掌握丈夫與外遇對像確有深夜留宿不歸等事實,就可基於兩人破壞家庭和諧美滿,侵害配偶權益,對兩人提出民事求償。


元配闖外遇家抓姦 違法取證不起訴

高雄有一名婦人,花了近百萬元請徵信社,跟蹤自己的老公3年,要抓外遇偷腥的證據,最近她跟著徵信社人員沖入外遇對象家中,拍下老公和對方共浴畫面提告,檢察官卻說沒有警方陪同、沒有搜索令,加上沒有屋主同意,這樣的影片沒有證據力,因此不起訴,而元配更有可能因此觸犯毀損、私闖民宅的法令,讓婦人大喊太不公平。就是這樣的不起訴書,讓黃太太深覺二度傷害,她花錢請徵信社抓老公偷腥證據,但卻不被採納。元配黃太太:「我先生還在這個婚姻關係中,對方甚至發了個簡訊說,『我忌妒他的空氣中有你』。」原來黃太太懷疑自己先生外遇,3年來,最少花了百萬元請徵信人員跟蹤老公,都拍下了老公與外遇對象,兩人全身赤裸在浴室中的畫面,但是檢察官認為,這影片無屋主同意闖入拍攝,違法取得因此缺乏證據力,而且即使兩人赤裸,但還是無法證實發生過關係,並不構成通姦,最後不起訴!黃太太:「感覺法律是保護婚外情。」即使黃太太大喊不公平,但沒有警方陪同,闖入外遇對象家中,其實氣憤的元配在觸法邊緣,可能被依侵入住宅、毀損,甚至拍照的搜證工作會涉嫌妨礙秘密。想要捍衛自己婚姻權益,元配行動前,恐怕還真的得冷靜思考,避免觸法!


與夫吵架遭逐出家門 年輕護士抓姦在床

新婚年餘的林姓女護士22日晚與丈夫口角後,遭夫逐出家門,23日上午返家時,發現大廳前多了一雙女鞋,在未驚動丈夫下報警抓姦,果然在二樓臥房抓到丈夫僅著內褲,與一絲不掛以棉被覆身的李女共處一室,林女堅持控告丈大與李女涉嫌妨害家庭。根據警方調查,在某醫院任職護士的林姓女子(25歲,鳳山市人)與同齡的劉姓男子結婚年餘,婚後林女發現丈夫喜歡在外拈花惹草,為此,夫妻倆常起爭執。根據林女表示,22日晚下班返家,她舊調重提,丈夫一再否認有婚外情,雙方發生激烈爭執下,竟遭丈夫下「逐客令」,怒氣沖沖強行將她逐出家門,她唯恐丈夫惱羞成怒、暴力相向,隻好離家回娘家。林女表示,23日上午10時許返家時,發現門前停放一部機車,原不以為意,進門後,赫見大廳前竟多了一雙非她使用的女鞋,懷疑丈夫在逐她出門後,連絡婚外情對像到家裡「嘿咻」,憤怒之餘,在未驚動丈夫下,向轄區的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報案抓姦。獲報的員警在林女隨同下,躡手躡腳上二樓臥房,在林女以鑰匙開啟臥房門後,員警沖入房內,當場發現劉男僅著內褲與一絲不掛的婚外情對像李女(25歲,屏東人)共覆棉被於床上,員警在林女堅控丈夫與李女涉嫌妨害家庭罪嫌下,將劉、李二人帶回偵辦。劉男坦承與李女在網路聊天室結識後,進而發生超友誼關係,22日晚將妻子逐出家門後即連絡李女至家裡幽會,並於臥房發生性行為後即同床而眠。


通姦罪的構成要件與刑責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依法明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依法解釋:通姦罪的構成要素為1.主角是有配偶的人。2.相奸者為異性,且要有性器交合之行為。

提出告訴的部份,通姦罪屬告訴乃論,須由配偶於6個月內舉發,且非配偶不得告訴。須注意的是,若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原諒,皆不得再提告。


抓姦太早破門 通姦未遂…無罪
屏東市蘇姓男子騙妻出差工作,妻子請徵信社狗仔會同警方「抓猴」,發現男穿內褲女著睡衣,同處外遇女宿舍;雖蘇某向警方坦承姦情,不過屏東地院認為通姦罪不罰未遂,現場查無物證,外遇女又否認,一審判決2人無罪。男剩內褲女著睡衣41歲有婦之夫的蘇姓男子,喜歡30歲的黃姓女子,常借口出差在外過夜,蘇妻暗地請徵信社調查。96年6月30日蘇某騙妻北上出差,深夜與黃女進入宿舍休息,徵信社通知蘇妻漏夜自屏東市趕到台南縣,大舅子也陪同趕到。一行人會同關嶺派出所鄭姓員警前往「抓猴」,警方叫門時未見反應,大舅子把門踹開,發現蘇某穿著內褲,黃女僅著一件連身式睡衣,床上被單淩亂,警方要求2人穿好衣褲,帶往派出所作筆錄,但未查扣任何可疑物證。大舅子當場對妹婿曉以大義,蘇某終於向警方承認與黃女發生一次性關係,因男方坦承姦情,警方在報案紀錄表上填寫兩人承認「有通姦事實」,並給偷情男女看過後簽名,但被告黃女堅決否認通姦,檢方卻不採信,依妨害家庭起訴2人。男方坦承姦情女喊冤屏東地院開庭審理,黃女喊冤,懷疑遭仙人跳,法官傳喚已退休的鄭姓員警,證人表示,因蘇某坦承姦情,才以現行犯直接移送檢方,並沒有問過黃女相同問題。承審法官認為,男女深夜共處一室原因眾多,即使2人有性行為意圖,但無相當證據證明或是未遂,員警、狗仔等證人也未目睹被告通姦行為,判決2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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