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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雇她竟刪光報表!老闆憤怒喊告!OL呆問:我該怎麼應對?

  • 11-30

一名女網友近日在網路上表示,因為公司解雇她,所以她就把從前在公司做的資料都刪除,沒想到公司憤怒表示,她刪除資料的行為已經造成公司損失,要她想辦法善後,否則會讓她得到教訓,這讓她不能接受,因此上網詢問「該如何應對」,卻反而被罵慘。

一名女網友在臉書社團《爆廢公社》中發文指出,她在某間公司工作兩個多月,幾日前僱主說要解雇她,所以她把之前做的資料從公司的電腦裡刪除,資料裡面是工人出工要向上包公司請款的紀錄,沒想到老闆發現資料不見後很生氣,傳了訊息要她善後,這讓她無法接受,所以想諮詢網友:「我應當如何應對?」

而從原Po分享的聊天紀錄中可以看到,公司老闆在19日向原Po表示,因為公司無法負擔她的人力成本,所以希望她可以「另外找工作」,其實公司這方面態度非常好。
而原公司更說,從當天到11月底的時間,原Po要選擇到公司邊上班邊找工作,或是要去外面應徵都可以。

然而,在第二張圖片中可以看到,公司老闆真的為她的所作所為生氣了!
要求原Po把鐵捲門鑰匙、抽屜鑰匙還回去,並說:「我一間公司,讓妳一個小女生來弄我,妳可能不知道,刪除我公司資料報表,讓我無法請款,造成我公司的損失,我可以訴請法律。妳膽子真的很大,我看妳事後如何善後,不然我會讓妳得到教訓。」

貼文一出,她討拍不成,網友們都紛紛砲轟原Po:
「那是公司的資產不是你的」、「準備被告吧哈哈哈」、「準備吃官司吧」、「不但薪資拿不到還會被告,刑法、民法都穩死的」、「真是夠奇葩的」、「領薪水做資料當然是老闆的,除非你沒收薪水」、「老闆辭退你根本沒做錯」、「妳很有事耶…不管是不是資遣或什麼理由沒待這間公司,任職期間一切作業都屬公司的,怎能隨意帶走或刪除」。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中華民國最基礎的勞動法律,主要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18年1月10日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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