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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讓我看看!—強制罪是啥?說不定你常常犯喔

  • 05-19

快!讓我看看!—強制罪是啥?說不定你常常犯喔

參我國刑法第304條之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構成要件如下:

一、行為人有強暴或脅迫的外在行為

1. 這裡的強暴,不是你想的那個強暴,法律上對於強暴之定義,
係指行為人對於他人施行直接性之強制,也就是看得見的武力。

2. 而所謂的脅迫是指行為人利用可能對相對人不利之事實,施行間接性之強制,
進而迫使相對人乖乖就範。

3. 此處需特別注意的是,行為人的施行手段,限制在其可支配的範圍,
也就是行為人真的有可能使其發生,方有強制罪之適用。
 

二、迫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1. 迫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我就逼你做):
如:逼迫他人簽署並未合意的契約、逼迫他人下跪道歉

2. 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我就不讓你做):
如:拔走他人機車鑰匙不給他騎、阻擋去路不讓人離開

三、結論:

由於強制罪的定義及構成要件皆非常寬廣,現實社會中很多情形都有可能符合成立本罪,
因此實務上判斷具體個案是否成立強制罪,會特別考慮行為人採取「手段」與「目的」
兩者間的關聯性,假使參考一般客觀第三人的想法及感受,
都傾向覺得行為人不應該經由這樣的手段去達成他追求的目的,
才會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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