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聊話題
  2. 生活時事
  3. 爆料專區

要保人重複投保防疫險,保險公司能不能因此拒絕賠償?

  • 06-01

疫情不斷延燒,許多民眾紛紛搶著投保防疫險,
隨著確診、隔離人數不斷地攀升,保險公司理賠的金額也跟著迅速暴漲。
為了風險控管,保險業務員都會事先詢問要保人「是否有投保其他防疫保單」
決定是否承保,重複投保之要保人將可能被「拒保」。
然而若就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保險公司能不能拒絕投保防疫險?
又要保人重複投保防疫險,保險公司能不能因此拒絕賠償?

保險公司因應疫情理賠,單方解釋保險契約內容,導致民眾不安且不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特別澄清表示,
保險公司一旦承保,保險公司依其核保政策決定是否承保,
既然接受投保,未來保險事故發生,不得依未告知或重複投保為由,拒絕理賠。

我們來看看金管會為何做出如此回應?

(一)保險的基本概念

按我國保險法第1條規定: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
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保險的基本概念是一種管理風險的方式,當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危險發生後,
保險成為最主要的危險衡平工具,作為「填補當事人損失」之用。
而依損害是否得以金錢具體衡量,
又分為「損失填補保險」與「定額給付保險」兩類。
然而是否兩者均有禁止複保險之適用?

(二)什麼是複保險?

保險法第35條規定: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
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保險法第36條規定: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保險法第37條規定: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依此,所謂的複保險,是指要保人對於具有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的標的,
與多個保險公司分別訂立多個保險契約。

而我國保險法之所以對複保險進行相關限制,
那是因為保險法的設立目的本就是為了萬一事故發生
可以保險金用來「填補當事人造成的損害」,
而若縱容保險法第35條所定義的複保險,那就有可能導致一個保險事故發生,
當事人卻獲得數個損害補償,這將導致有心人得利用該漏洞,
重複投保同一標的來賺取比實際損失還要多的賠償,
將與保險的設立目的相違背,故保險法明文禁止複保險。
舉例而言:
一棟房屋投保數個火災險,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將獲得超過房屋本身價值的保險金,
已違背保險法中為填補損失之目的,更可能引起道德風險導致保險事故發生。

然而,並不是每種保險標的都能夠以金錢來衡量,例如:人身保險。
生命則不能用金錢來加以衡量,所以即便重複投保,
也不會有獲取超過損失金額之疑慮,並沒有禁止投保之必要。

司法院釋字第576號解釋亦明確指出:
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
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
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

反觀防疫險之屬性,依多數保險公司推出之防疫險而言,
多為染疫後遭隔離或匡列產生不便所造成之損失,
又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無須證明損失,而此種損失通常也無法量化,
故保險契約約定給付固定金額,可認為屬「定額給付保險」,
故應認防疫險並無禁止複保險之適用。

(三)結論

綜上所述,參保險法之相關規定,
應認為防疫險屬於不可以金錢量化之「定額給付保險」,
所以沒有保險法中有關複保險的適用,
保險公司不能以重複投保拒絕已成立生效之契約,更不能拒絕給付保險金。

至於保險公司可否經風險評估後拒絕投保或續保?
「契約」需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做出承諾,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才能成立,
保險公司在承保前考量風險,進而拒絕承保或續保應認無法律上之問題。

簡單來說,保險公司有權可以不賣你保險產品,
但賣了以後就不能以任何理由,片面的更動保險契約內容退保或拒絕賠償。

相關文章

  • 相關關鍵字:

精彩好文

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