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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正當防衛?章魚燒被別人偷吃 可以給他一拳嗎?

  • 06-01

正當防衛,又稱自我防衛,相信許多人都聽說過,
那正當防衛在法律上如何適用呢?
先搞清楚適用要件,否則可能吃上官司喔!

(一)什麼是正當防衛?

刑法第23條本文規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民法第149條本文規定: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刑法第23條及民法第149條之規定,構成要件基本上完全相同,僅法律效果不同,
刑法的正當防衛用來阻卻違法而不需受國家處罰;
民法上的正當防衛用來阻卻違法而免除賠償責任。

正當防衛之構成要件有以下五點:

1.必須存在不法侵害:
指的是一切足以破壞法益或妨害權利的行為,
且對被害人而言,無須忍受這種侵害。
至於侵害何種權利才算,刑法及民法上皆無明文,
所以解釋上認為任何權利受侵害均可主張。

2.必須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或「正在持續」,
此時施以防衛行為,才會符合法益所造成的侵害性與急迫性;
若侵害已經確定結束了還防衛,則應該認為沒有正當防衛的適用。

3.侵害必須是人的行為:
所謂不法侵害必須是人的行為,才會有合法或不法可言。
若是動物的侵害或天然災害,無所謂合法與不法,
遭動物攻擊而撲殺,此毀損行為不能依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但可主張緊急避難來阻卻違法。

4.為了「自己」或「第三人」的權利而防衛:
正當防衛並不侷限於防衛自己的權利,若是出於防衛他人的權利,也可適用。

5.具有防衛意思:
行為人若要主張正當防衛,除了需要客觀上有「防衛情狀」以外,
還需要主觀上有「防衛意思」,兩者缺一都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舉例來說:
(1)行為人看到有人被搶劫,衝上去抓住搶匪爆打一頓,但其實是劇組在拍片。
此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防衛的意思,但其實客觀上根本沒人被侵害,
所以屬於「誤想防衛」不得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來阻卻違法,但可減刑或免刑。

(2)行為人看到仇人在跑步,衝上去抓住他爆打一頓,
結果剛剛被他搶包包的小姐衝上來說謝謝。
此時看似行為人扁他是為了幫忙抓人,但其實他是扁爽的,
所以欠缺主觀上的防衛意思,屬於「偶然防衛」,
不能適用正當防衛之規定來阻卻違法,但可以減刑或免刑。

(二)什麼是防衛過當?

刑法第23條但書規定: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法第149條但書規定: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主張防衛過當,最重要的在於「必要性」及「相當性」
也就是你的防衛行為不能逾越被侵害的權利!
否則就法益互相權衡以後,還是可能構成防衛過當而不能完全免責。

判斷標準參考: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當然,前面有提到正當防衛所涉及的權利不止這五種,
但實務上常常以此作為判斷標準,所以列出來給大家參考。

舉例來說:
1.同事偷吃你的章魚燒,衝上去就是一頓爆打。
此時你被侵害的是「財產權」,而爆打人家侵害了「身體權」,
法益相權衡下就很有可能構成防衛過當。

2.別人給你一巴掌,你直接把人家的手砍下來。
此時兩者都是身體權,但是重傷害>普通傷害(斷掉>瘀青)

3.發現家裡遭小偷,把小偷抓起來關三天三夜不讓他出去。
此時被侵害的是「財產權」,
防衛行為卻剝奪了他人的「自由權」也應屬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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