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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前夫一天狂扣240通電話 檢察官依《跟騷法》聲押獲准 「四大要件」帶你了解跟蹤騷擾

  • 06-07

宜蘭一名男子因要求與前妻復合,一天內狂扣240多通手機電話騷擾,
恐嚇前妻「抓不到你誓不為人」,甚至到住處盯哨,屢勸不聽遭警方逮捕,
經報請地檢署指揮蒐集犯罪事證,向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另外,其他縣市則有前夫侵入前妻住宅裝設密錄設備,員警偵辦並開立書面告誡,
以及恐怖情人侵入住所告白,員警開立書面告誡並移送法辦,
並對被害人住所加強防護。

《跟蹤騷擾防治法》自去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今年6月1日正式開始施行,
而結算至6月5日為止,全國受理54案中,
屬於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家庭暴力跟騷案件就有33件,
一般適用跟騷法案件計有21件,總共開立書面告誡16案,
聲請保護令18案,建請聲押獲准計有1案(就是這一案)。

今天來看看跟騷法的法律依據及適用方法吧!
 

一、跟蹤騷擾之構成要件

按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之規定,所謂跟蹤騷擾是指以下行為:
(一)跟蹤、騷擾之方式:
透過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

(二) 反覆或持續對「特定人」為以下行為:
1. 掌握行蹤:
指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 尾隨接近:
指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
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 言語騷擾:
指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 通訊騷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
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 不當追求:
指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 物品騷擾:
指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 妨害名譽: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 濫用個資:
指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三)違反特定人之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
1. 除了對特定人反覆為上述八種行為外,
也必須是違反特定人之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而所謂與「性或性別」有關係指與性別或性取向相關之跟騷行為。
比如記者基於報導目的而進行跟追,則沒有包括在內。
2. 如為追求特定人,而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社會生活關係
密切之人(即於正常社交關係下與該特定人處於穩定互動之人)實行跟騷行為,
則不以具備與「性或性別」有關此要件為必要。

(四)使特定人「心生恐懼」,並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意即被害人所感受之不安或恐懼,已明顯超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
並影響日常生活作息及行動自由。

綜上所述,跟騷行為其實包羅萬象,且多涉及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及
被害者的主觀感受,因此無法一概而論。
不過一旦經警察機關受理後,且調查認定具備跟騷行為之嫌疑時,
將啟動公權力即時介入保護機制。
 

二、跟蹤騷擾之保護機制

按跟蹤騷擾防治法第4條之規定,分為下列兩種:

(一)書面告誡:
當警察機關受理跟騷行為著手調查,如發現有跟騷行為之犯罪嫌疑人時,
得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
藉此警告、制止行為人繼續為跟騷行為;另於必要時,
並應採取被害人即時保護及危害防止措施。

(二)保護令:
按跟蹤騷擾防治法第5條、第12條及第13條之規定,將保護令之規範整理如下:
1. 保護令之聲請
行為人收受警察機關核發之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如再對特定人為跟騷行為,
警察機關、檢察官或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2. 保護令之核發
經法院審理認定行為人客觀上有跟騷行為且有必要者,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核發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
(1) 禁止行為人為任何跟騷行為,並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2) 禁止行為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
(3) 命行為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
(4) 其他為防止行為人再為跟騷行為之必要措施。

3. 保護令之期間
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原則上為「二年」;但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
及警察機關之聲請而撤銷、變更或延長,惟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二年。

4. 排除適用之對象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成員間之跟騷行為,
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
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三、跟騷行為入罪化及預防性羈押

(一) 跟騷行為之刑事責任
按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9條之規定:
1.實行跟騷行為者最重可處一年有期徒刑或新台幣十萬元罰金
2.如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加重為最重五年有期徒刑
或新台幣五十萬元罰金。
3.若行為人違反法院依本法所核發之保護令內容,最重處三年有期徒刑
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預防性羈押
按跟蹤騷擾防治法第21條之規定:
為周全保護被害人,跟騷法引入了預防性羈押制度,
明訂法官訊問行為人後認其具有下列二種行為之重大犯罪嫌疑,
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預防性羈押:
1.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實行跟騷行為。
2. 違反法院依本法所核發之保護令內容。

以上為本月剛剛施行的《跟蹤騷擾防治法》粗略分析,
若有相關問題歡迎來找阿暉律師聊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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