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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拿3200元被監視器拍到 法官看重「這3點」 無罪!

  • 06-09

高雄一名黃姓女子有竊盜前科,日前於高雄市義大癌醫院,
涉嫌侵入6樓張女的病房,並徒手行竊放在病床旁椅子皮包中的3200元後逃離。

事後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找到黃女,但她始終否認犯行,
辯稱沒有進去病房,只是在隔壁門口跟人說話;
警方便依據現場錄影畫面、監視器翻拍照片,將她函送。

經查,黃女2020年因竊盜罪遭判刑4個月確定,同年6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責,屬累犯;
檢察官將她依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起訴,建請法院加重其刑。

法院開庭審理時,張女證稱,當時在幫病人洗澡,錢包放在靠近窗戶的椅子上,
之後病人要求更換有電視的病房,
需要拿錢時,就發現錢包遭竊,也不知對方如何行竊。

法院審理後認為,現金遭竊的當下,張女並未見到任何可疑人士靠近錢包,
對於財物實際失竊時間、地點都未能確認。
另外勘驗病房外監視錄影,畫面遭2根柱子擋住,無從判斷黃女是否有進病房內,
她也稱,監視畫面只是外出丟垃圾,否認進入病房。
因此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黃女有進入病房行竊,
以及構成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竊盜罪,依法作出無罪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明明有監視器畫面,法官為什麼會判無罪?一起來看看吧

(一)無罪推定原則

按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61條及第301條之規定,形成了無罪推定原則。
簡單來說,在還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有罪之前,他就是無罪。

此原則的主要內涵,是要求檢察官必須負擔證明被告有罪之舉證責任,
如若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
那麼縱使被告的辯解疑點重重,法院也應該作出無罪判決。
也就是說「被告無須自證無罪」;而是應由提起公訴的檢察官來證明被告有罪。

(二)監視器畫面不足以明確證明

依據警方提供的監視器畫面及翻拍照片,被告接連被兩根柱子擋住,
以此證據來說被告有進入病房竊盜,也不是不可能,
但若只有此間接證據,不足以讓法官採信而形成認定被告有罪的心證。

(三)證人的證詞不得作為唯一證據

參最高法院之相關見解,
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同,他們和被告通常處於相反的立場,
陳述證詞的目的是為了讓被告受到刑事處罰,
證明力自然比一般沒有利害關係的證人陳述薄弱,
所以被害人或告訴人的陳述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依據。

綜上所述,法官認為監視器畫面只能證明黃姓女子在附近,
但根本無法證明他有進入病房竊盜,
而除了此證據之外就只有被偷錢的張女的證詞,張女與被告又是對立立場,
他的證詞自然不能全信,依此認為被告無罪。

這裡還有一個重要的概念,刑事訴訟法要求法官都必須獨立審判,
且就每一次審判確實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在還不能證明被告有罪之前,法官就不能先入為主。
所以本案的黃女即便有過竊盜前科,法官也沒有因此就認為一定是他幹的,
這就是所謂「無罪推定原則」的體現,法律面前、證據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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